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4-146 成文时间 2024-09-26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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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岭兜社区、洪文社区用地面积220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之规定,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的批复》(厦思发改投〔2024〕24号)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 350200202400080号)确定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洪文社区、岭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22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3平方米(园地793平方米)、建设用地1412平方米(村庄用地1412平方米)。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告期限

  自2024年9月26日起30日。

  三、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人如有不同意见需提交意见或者申请听证,请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林先生,联系方式:0592-5911306,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西三路288号(泥窟石村片区旧村改造指挥部)],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听证事项

  过半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过半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期届满前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签约期限: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

  六、搬迁期限: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25日。

  七、补偿登记

  本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西三路288号(泥窟石村片区旧村改造指挥部)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泥窟石村片区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泥窟石村片区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泥窟石村片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岭兜社区、洪文社区用地面积220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基本情况

  涉及征收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洪文社区、岭兜社区用地面积2205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地包干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规定执行,即按每亩人民币(币种,下同)15.5万元的标准补偿。

  (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500元/平方米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三)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集体土地以外的其他附属物,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

  四、评估相关工作

  本项目评估时点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评估工作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执行。       

  五、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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