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4-150 成文时间 2024-10-14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40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40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40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0-1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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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君生、沈鹭、沈丽梅、沈丽珊等相关权利人:

  一、项目背景情况

  2005年12月15日,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2020年1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了《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2021年2月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载明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边社40号房屋位于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共持有2本《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权证登记建筑总建筑面积为543.9平方米,具体如下:

  1.厦农房证市滨海字第000031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民前(已故),房屋层数为壹层,建筑结构为砖木,房屋建筑面积为271.95平方米,权证印发时间1999年8月9日。林民前已故,就该证项下建筑面积271.95平方米部分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已于2021年11月25日与林民前的继承人沈君生、沈鹭、沈丽梅、沈丽珊签订了(海韵)住No:A099号《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2.厦农房证市滨海字第000030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沈鹭,房屋层数为壹层,建筑结构为砖木,房屋建筑面积为271.95平方米,权证印发时间1999年8月9日。就该证项下建筑面积271.95平方米部分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已于2021年11月25日与沈鹭签订了(海韵)住No:A100号《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情况

  经测绘,西边社40号房屋总建筑面积1817.19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1059.94平方米、其他结构653.88平方米、砖木结构103.37平方米)。

  经查看、比对1984年12月(图幅号0934)、2006年11月地形图及对应的矢量化图,1984年12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400.06平方米,2006年11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061.04平方米。1999年8月9日有权机构就被征收房屋权属进行登记确认并印发厦农房证市滨海字第000031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厦农房证市滨海字第000030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权证登记建筑面积合计为543.9平方米。因此,结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关于明确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西边社25号、40号、89号、90号房屋权属事宜的复函》,西边社40号房屋除了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面积计543.9平方米外,其余建筑面积1273.29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581.49平方米、砖木结构37.92平方米、其他结构653.88平方米)均不属于1982年2月13日前或1984年5月16日前建成,且无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权属登记手续或批建手续,无法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建筑。

  综上,曾厝垵西边社40号房屋总建筑面积计1817.19平方米,其中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面积计543.9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计1273.29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部分中属林国勇户所建的83.93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37.92平方米、其他结构房屋46.01平方米)的补偿安置事宜已与相关权利人另行签署(海韵)住No:A028号《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海韵)住No:A029号《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目前剩余1189.36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部分(其中混合结构581.49平方米、其他结构607.87平方米)尚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部分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被征收人为沈君生、沈鹭、沈丽梅、沈丽珊。

  三、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被征收房屋内涉及的家庭人口情况为6户12人,分别为:

  沈君生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02003807)共计1人,户主沈君生。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沈君生不属于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沈丽珊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02004367)共计2人,户主沈丽珊、女江雨蔓(曾用名江育蔓)。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沈丽珊、江雨蔓不属于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林国勇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200363137)共计2人,户主林国勇、妻郑远华。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林国勇、郑远华不属于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林莉娜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14000754)共计2人,户主林莉娜、女林子其。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林莉娜不属于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林子其1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该户人口安置事宜已在(海韵)住No:A028号协议中予以补偿安置。

  林莉娟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114000226)共计3人,户主林莉娟、夫陈勇强、子陈毅凯。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林莉娟不属于本项目应安置人口,陈勇强、陈毅凯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该户人口安置事宜已在(海韵)住No:A029号协议中予以补偿安置。

  沈鹭户,家庭在册户口(户号:200107706)共计2人,户主沈鹭、妻胡咏梅。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胡咏梅不属于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沈鹭1人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该户人口安置事宜已在(海韵)住No:A0100号中予以补偿安置。

  综上,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应安置人口均已就应安置人口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安置协议,有关应安置人口争议亦业经(2021)闽0211行初233号等生效判决确认,故本决定不再涉及应安置人口补偿安置事宜及合法产权部分面积的补偿事宜。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未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21年2月28日前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就剩余1189.36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部分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现经三次商谈,仍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滨海街道办于2024年9月27日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府受理后,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方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等相关材料。你方于2024年10月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你方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纳。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及《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就剩余1189.36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部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费

  1.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尚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部分超建581.49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总砖混结构1059.94平方米+总砖木结构103.37平方米-林民前户271.95平方米-沈鹭户271.95平方米-林国勇户37.92平方米)加底层占地面积271.52平方米(底层总占地面积853.34平方米-林民前户271.95平方米-沈鹭户271.95平方木-林国勇户37.92平方米)共853.01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补助、奖励费计人民币1108913元。

  2.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第一层棚结构123.05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110745元,第一层简四周砖墙结构411.92平方米给予按13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535496元,第二层及以上棚结构51平方米给予按2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10200元。

  (二)顶层未违章搭盖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框架或砖混结构)尚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部分底层占地面积271.52平方米(底层总占地面积853.34平方米-林民前户271.95平方米-沈鹭户271.95平方木-林国勇户37.92平方米)给予按1300元/平方米顶层未违章搭盖奖励计人民币352976元。

  (三)按时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尚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部分超建581.49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总砖混结构1059.94平方米+总砖木结构103.37平方米-林民前户271.95平方米-沈鹭户271.95平方米-林国勇户37.92平方米)及底层占地面积271.52平方米(底层总占地面积853.34平方米-林民前户271.95平方米-沈鹭户271.95平方木-林国勇户37.92平方米)共853.01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奖励(框架、砖混结构)计人民币255903元。

  (四)庭院空地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庭院空地291.29平方米给予900元/平方米的庭院空地奖励计262161元。

  (五)集体签约奖(按第二轮计)

  按被征收房屋尚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部分的实际面积1167.46平方米(1189.36平方米-顶层棚结构21.9平方米)给予150元/平方米的集体签约奖(按第二轮计)计175119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规定,以上补助、奖励需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方可给予。虽1189.36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部分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签约,但鉴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已就权证登记建筑部分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并达成权利保留条款,且按时搬迁交房,现房屋已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以上补助、奖励。)

  以上各项补助、奖励费用合计人民币2811513元。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厦农房证市滨海字第000031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滨海街道办事处,并提供收款信息以便受领上述款项。

  (二)滨海街道办事处收到被征收人提供收款信息后15日内支付对应补偿、补助、奖励款项。

  (三)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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