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伟平、曾小能、丛伶伶: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城遗址公园项目搬迁范围内北门外街5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95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北门外街5号房屋位于厦门城遗址公园项目范围内,由于该房屋未办理完整的权属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对能否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进行处理。考虑到近五年来厦门市对于此类问题的认定处理系依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于2025年5月31日到期,但关于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新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目前正值政策过渡期,故基于本项目工作开展、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效率和公平的考量,本府已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城遗址公园项目搬迁范围内北门外街5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95号)中载明“参照”二字,即系参照厦府办规〔2020〕4号文作出该厦思政征〔2025〕95号意见。此举无论是在实体还是程序上均保障了北门外街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情形。
二、北门外街5号房屋未办理完整的权属登记手续,但经查档,1954年《厦门市房地产调查登记表》载明“征用”字样、“业主:现市人委办公厅”、“地籍号2段45幅169号”;1980年12月《厦门市房屋清查情况记载表》载明“业主:守备区与革委会”、“地籍号2段169号”、“产别:自管”、“租用人姓名一层林秀治,人口4人;租用人姓名二层张冬英,人口3人;租用人姓名三层丛兰滋,人口4人;1985年《厦门市城镇住房情况分户普查表》载明“产别:全民”、“房屋坐落:开元区公园街道北门外街5”、“编号:2-169”、“所有权人:厦门市人民政府”、“层数三”、“建成年份六十”、“使用情况:出租”,其中一楼“家庭成员情况”含林秀治、封金江,二楼“家庭成员情况”含张冬英、曾小能。通过前述档案材料内容,可以证实北门外街5号房屋系厦门市人民政府自管房产,你方家庭系通过承租方式入住北门外街5号房屋,即认定权属人为厦门市人民政府,符合历史事实。
你方主张曾对该房屋进行修缮维护,但并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即使该行为存在,本质上是对租赁物的改善行为,你方无法通过该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你方亦未提供任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佐证材料。故,你方主张对北门外街5号房屋存在事实物权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参照《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城遗址公园项目搬迁范围内北门外街5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95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