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
2024年10月18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110号)并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111号),确定项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3月31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4月30日。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127号之一405室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厦港街道办事处(下称厦港街道办)于2024年10月25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并随机抽取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本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工作。2024年10月31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公示表》,本项目住宅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57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文(男,汉族,1976年12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612******,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06号***室)、郑丽珍(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5202******,于2024年8月3日死亡),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64584号,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用途:住宅。2024年8月26日,孙文继承郑丽珍对被征收房屋享有的49%的产权份额,继承后,孙文享有被征收房屋100%产权份额。
因你方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厦港街道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5年4月3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商谈通知书》及《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告知三次商谈和最后一次协商的时间及地点。经三次商谈、最后一次协商及2025年6月17日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再次商谈,你方仍未能与厦港街道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需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厦门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均达评估公司)出具的厦均达房估[2025]AD009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单价为39918元/平方米,总价为2179124元。
2025年4月23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厦均达房估[2025]AD009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同时告知你方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均达评估公司申请复核。2025年4月30日,均达评估公司收到你方提交的《复核评估申请书》,并提出评估机构未进行入户查勘问题。2025年5月8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被征收房屋入户查勘评估通知书》,告知将于2025年5月9日进行入户查勘。2025年5月9日,你方未到场配合入户查勘。征收实施单位于2025年5月11日向你方送达《关于思明区民族路127号之一405室评估报告复核申请的复函》及《维持原评估报告的送达通知》,告知你方若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你方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25年5月19日,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了《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意见书》(第2025006a号)。2025年6月6日均达评估公司出具修改后的厦均达房估[2025]AD009-1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单价为39956元/平方米,总价为2181198元。2025年6月6日,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意见书》(第2025006b),认可厦均达房估[2025]AD009-1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
本项目安置地点包括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安置房、公园东路地块安置房、鸿山新村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塔埔安置房。目前剩余安置房源为3套鸿山新村一房型安置房(面积约50平方米)、2套塔埔三房型以上安置房(面积约144平方米)及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综合考量本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就近上靠面积”的选房原则及安置地点距离等因素,故选择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0号1102室,建筑面积85.9平方米。根据均达评估公司出具的厦均达房估[2025]AD043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为27517元/平方米,总价为2363710元。
征收实施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方送达厦均达房估[2025]AD043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并告知你方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均达评估公司申请复核。你方未于期限内向均达评估公司申请复核。
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6月13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5年6月13日向你方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未于规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你方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对应的补偿方案如下: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为2181198元。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0号1102室,建筑面积85.9平方米,评估总价为2363710元。你方还应向厦港街道办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82512元。
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计15285.2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85.9平方米,计25770元;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764.26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5.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由你方自行过渡。产权调换差价款与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对抵后,你方无需缴交产权调换差价款,故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85.9平方米,以57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含3个月装修期),计29377.8元;
6.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并选择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可按不高于35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就高给予奖励。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差异,为保障你方权益,按照35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7517元/平方米)给予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计963095元。
以上第1-6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奖励合计为:1034292.26元。因你方未参与抽取商谈流水号,故不享受5000元/户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厦港街道办还应向你方支付851780.26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为2181198元。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计15285.2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764.26元;
3.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以57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18669.78元。
以上第1-4项补偿、补助合计为:34719.24元。因你方未参与抽取商谈流水号,故不享受5000元/户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厦港街道办应向你方支付2215917.24元。
以上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请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二、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厦港街道办拆除,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同时交付给厦港街道办。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领取款项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补助费的联系人:苏先生,联系电话:0592-5189298,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77号二楼。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