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6-119 成文时间 2026-05-2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学校项目前村88、547、54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学校项目前村88、547、54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学校项目前村88、547、54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5-29 17:35
字号: 打印: 分享:

林再成: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学校项目前村88、547、54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70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二)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1984年5月16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你方提供的三份厦门市湖里区档案馆出具的《证明》备注均载明:该档案卷宗只有申请建房用地登记底簿原始目录,无相关申请手续。故该三份《证明》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用地审批。此外,你方提交的《乡村建房加层申请书》未完成审批。因此你方主张按照三份《证明》及《乡村建房加层申请书》确认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的面积缺乏依据。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学校项目前村88、547、54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70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