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福: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学校项目前村176、18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69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偿安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许字第5259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载明:户主姓名王添丁,层数1层,底层面积170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平方米。该《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对应房屋为前村176、188号房屋。依据上述规定,本府根据许字第5259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确认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王添丁并无不当。
二、关于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
本府依据许字第5259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前村176、188号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你方提供的《乡村建房委托设计表》不属于建设审批手续,故你方主张按照《乡村建房委托设计表》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缺乏依据。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学校项目前村176、18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69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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