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相: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1号储备地项目前埔11号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8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经比对,你方提供的许字第4865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四至与前埔11号房屋四至并不相符,故许字第4865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并非前埔11号房屋对应的用地许可。本府依据厦征拆字〔1996〕065号《关于市政建设指挥部与前埔村委会村民林金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确认》中的准建面积认定前埔11号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为375平方米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1号储备地项目前埔11号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8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