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曾厝垵西里北二路道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2617.75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6〕2号)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曾厝垵西里北二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厦思政征〔2026〕73号)已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siming.gov.cn)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6月25日公示期限届满,期间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现将《曾厝垵西里北二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曾厝垵西里北二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曾厝垵西里北二路道路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曾厝垵西里北二路道路工程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2617.75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同时收回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征收范围: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5XS0324512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补偿对象
本项目的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三、补偿办法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属构筑物的价值以及设备搬迁费由按照本方案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专家鉴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7号)执行。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对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搬迁补助
对被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实测面积按框架、砖混、钢混1300元/平方米、简易900元/平方米、棚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无合法批建房屋的装修不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办法
(1)停产停业损失认定条件
征收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应主动前往征收工作点(地址:曾厝垵西里159号架空层滨海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联系电话:0592-2512195)提供下列材料:
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及相应的租金缴交证明(存在转租的,应当提供产权人明确同意转租的说明或产权人与前手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④经营者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及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经营者未及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且在公布征收范围公告后再进行申报、补缴税款的一律不予相应补偿;
⑤经营者在征收范围内经营场所工作员工的上年度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相应职工工资的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记录、职工考勤记录及有关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
⑥经营者在征收范围内经营场所用途、在经营场所实际办公职工的人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位布置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⑦征收实施单位认为经营者在征收范围内存在实际经营活动且因本次征收导致停产停业损失所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经营者应结合其具体经营情况应提供尽提供上述材料,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拒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与调查核实的结果不符的,则以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入户调查核实的结果为准。
经营者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存在涉嫌伪造材料、隐瞒真相或其他不当增加补偿款项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款项。
(2)停产停业损失认定流程
经营者提交材料经审核无异议的,可依据本方案进行签约。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与调查情况不符的,征收实施单位将针对此部分经营者的初步认定情况(含实际经营情况、拟认定员工人数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的5日内,经营者未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或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经认定不成立的,前述调查核实的经营情况将作为给予补偿补助的依据,并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最终认定结果公示。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营业执照登记至征收范围内之前的税后利润不作为计算依据。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征收范围内)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
③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经营者主动搬迁交房的,也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补助:
①对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含经权属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建筑)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的经营者,在市社保经办机构未登记职工人数的,经营企业可按从业人员5人,个体工商户可按从业人员2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予6个月的职工工资补偿。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但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的或者经营场所为无批建手续建筑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本补偿不与本方案的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第(2)点规定重复给予,但可由经营者选择就高补偿。
②对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搬迁费可以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或按3万元/户标准包干。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的,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③对于实际经营,但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不相符的或经营场所是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搬迁费按评估结果的50%或按1.5万元/户标准包干;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的,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的50%给予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2026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的通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选定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单位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摇号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3.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1家非住宅房屋作为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和设备搬迁的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附属物和设备搬迁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六、征收相关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联系电话:0592-5862877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17楼
联系电话:0592-2512195
七、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