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平:
您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6号103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09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如下:
根据厦门市小隼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现场测绘出具的《房屋测量平面图》,该房屋现状为简易结构15.85平方米,而用于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21年版)》均规定简易房屋属于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认定该房屋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无不当。
综上,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6号103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09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