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华、林秋红、林根伟:
你方提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泥窟石村片区旧村改造项目洪文泥窟社南片区175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1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的《异议申请书》,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门牌号的情况
被征收房屋拆除前,经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察,确认被征收房屋只有一个门牌号,即:洪文泥窟社南片区175号。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处理意见的复核情况
(一)《处理意见》的作出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程序规定。
(二)实体规定层面,被征收房屋所在项目实施时,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并无相关认定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均是依据《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规范》中的:“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这一实体规则进行认定。
门牌号为洪文泥窟社南片区175号房屋,经比对厦门市1984年地形修测图,对应的位置为空地;经比对厦门市2005年地形修测图,对应的位置房产显示为简结构。
综上,作出该《处理意见》是进行了充分调查,适用规则准确,结论正确。
三、关于被征收房屋所处项目的复核情况
经调查,被征收房屋确实位于“思明区洪文公园项目”范围内。“泥窟、石村片区旧村改造项目”、“思明区洪文公园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均于2020年发布,两项目均位于泥窟、石村片区范围内,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相同。鉴于《处理意见》主要为解决“权属未登记房屋是否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问题,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并无错误,项目误载的问题并未影响你方的合法权益,故特在本《复核意见》中直接予以更正,具体如下:
(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泥窟石村片区旧村改造项目洪文泥窟社南片区175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更正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洪文公园项目洪文泥窟社南片区175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二)《处理意见》中“因泥窟石村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洪文泥窟社南片区175号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更正为“因思明区洪文公园项目征收范围内洪文泥窟社南片区175号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
(三)《处理意见》其他内容维持不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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