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厝社1-4号房屋相关权利人:
2024年5月24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4号)并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56号),确定征收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本项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5月24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6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塔厝社1-4号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本项目范围内。
2025年12月18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146号),含附件2《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就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下称开元街道)于2025年12月17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并随机抽取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本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工作。2025年12月31日,开元街道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将军祠片区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公示表》,本项目住宅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61元/平方米,本项目区位房屋补偿价(划拨)为43030元/平方米,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5-6号楼)市场评估单价为21985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属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经厦门市小隼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绘,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52.95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106.29平方米,简易结构46.66平方米),第一层混合结构面积为54.78平方米,第二层混合结构51.51平方米,第三层简易结构面积为46.6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由林跃红(女,汉族,1949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4904******,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厝社1号)、陈明辉(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6064******,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厝社1号)、陈娜琴(女,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9124******,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厝社1号)家庭实际居住使用,林跃红与陈美发(已故)系夫妻,育有陈明辉、陈娜琴,林跃红主张被征收房屋由其丈夫陈美发(2002年6月10日死亡)与林跃红于1977年向陈富购买菜园地后建设;陈振贤与林在抱系夫妻,育有陈美发(已故)、陈美聪、陈美德、陈美云、陈美素,陈美发(已故)的弟弟陈美聪(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4124******,住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25号101室)、弟弟陈美德(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0014******,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厝社1号)、妹妹陈美云(女,汉族,1957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7084******,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嘉滨里12号501室)、妹妹陈美素(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4014******,住址厦门市思明区文园路39号302室)则主张被征收房屋由其父亲陈振贤(2002年7月22日死亡)、母亲林在抱(2005年10月22日死亡)于1978年向陈富购地后建成。双方就被征收房屋归属主体各执一词,但均无法提供直接证明材料证明其系唯一且确定的建设主体。对此,区政府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1-4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07号),确认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对象确认为塔厝社1-4号房屋相关权利人(下称相关权利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1.22平方米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剩余建筑面积混合结构5.07平方米、简易结构46.66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经三次商谈(2026年7月8日、2026年7月9日、2026年7月10日)、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7月12日组织最后一次协商,你方仍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开元街道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需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厦门巨臣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巨臣评估公司)出具的厦巨(征)字第2026214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单价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8333 元/平方米,总价为3880066元。开元街道于2026年7月7日将厦巨(征)字第2026214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送达给林跃红、陈美聪等利害关系人,同时告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巨臣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利害关系人未在期限内申请复核。
本项目安置地点包括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配套项目安置房、鸿山新村安置房、公园东路地块安置房、滨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考虑到上述利害关系人中的相关权利人尚不明确且利害关系人无法就安置房地点达成一致意见,且林跃红、陈明辉、陈娜琴与陈美聪、陈美德、陈美云、陈美素分开居住,故拟提供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5号楼东坪三里170号3006室(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5号楼东坪三里170号3007室(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5号楼东坪三里168号2707室(建筑面积为89.11平方米)三套安置房进行安置。林跃红、陈明辉、陈娜琴与陈美聪、陈美德、陈美云、陈美素均声明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直接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评估价计算安置房价值,无需再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7月21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分别于2026年7月22日、7月23日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利害关系人均书面反馈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要求立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对应的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厦巨(征)字第2026214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单价为38333元/平方米,总价为3880066元,扣除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1.22平方米*80元/平方米计8097.6元,被征收房屋总价为3871968.4元;根据指导公式: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01.22平方米*[区位房屋补偿价43030元+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937.5元(重置价1250元/平方米*成新率75%)]43967.5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总价为4450390.35元,扣除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1.22平方米*80元/平方米计8097.6元,被征收房屋总价计4442292.75元。为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二者就高计算被征收房屋总价计4442292.75元。
根据指导公式:产权调换房屋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1985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七层以上每层递增30元/平方米)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三套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7.39平方米,其中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5号楼东坪三里170号3006室,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为2021249.5元;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5号楼东坪三里170号3007室,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为2021249.5元;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5号楼东坪三里168号2707室,建筑面积为89.11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为20121549.35元,三套安置房总价值合计6055048.35元。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相关权利人还应向开元街道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612755.6元。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若相关权利人选择产权调换,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1.22平方米,计28341.6元;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共267.39平方米,计80217元;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101.22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1417.08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相关权利人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相关权利人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若相关权利人选择领取鼓励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及附属物包干补助的,不再给予该项补助);
5.临时安置费(含3个月装修期):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由相关权利人自行过渡。产权调换差价款与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对抵后,相关权利人无需缴交产权调换差价款,故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267.39平方米,以61元/平方米·月标准,向相关权利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含3个月装修期),计97864.74元;
6.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为5000元。
为最大化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视同相关权利人在本项目第一轮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相应期限内搬迁交房,给予以下7-13项奖励:
7.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产权调换房屋为东坪安置房的,可按3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1985元/平方米)就高给予奖励,计769475元;
8.限时签约搬迁奖励:按照1500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1.22平方米给予奖励,计151830元;
9.一次性搬迁奖励:按区位房屋补偿价10%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户),计100000元;
10.签约后限期搬迁奖励:80000元/户,计80000元;
11.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搬迁补助:5.07平方米(框架/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46.66平方米(简易结构)×900元/平方米计48585元;
12.鼓励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及附属物包干补助:选择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给予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获得该奖励的,不再给予附属物补助及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计30000元(若相关权利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则不享受该奖励);
13.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的折扣优惠奖励:产权调换房屋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267.39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1985元/平方米*25%计1469642.29元。
以上1-13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奖励合计为:2862372.71元,减去已领取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5000元,金额为2857372.71元。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开元街道应向相关权利人支付1244617.11元。
(二)货币补偿
根据厦巨(征)字第2026214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单价为38333 元/平方米,总价为3880066元,扣除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1.22平方米*80元/平方米计8097.6元,被征收房屋总价为3871968.4元;根据指导公式: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01.22平方米*[区位房屋补偿价43030元+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937.5元(重置价1250元/平方米*成新率75%)]43967.5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总价为4450390.35元,扣除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1.22平方米*80元/平方米计8097.6元,被征收房屋总价计4442292.75元。为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二者就高计算被征收房屋总价计4442292.75元。
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若相关权利人选择货币补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1.22平方米,计28341.6元;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101.22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1417.08元;
3.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相关权利人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相关权利人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若相关权利人选择领取鼓励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及附属物包干补助的,不再给予该项补助);
4.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1.22平方米,61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计37046.52元;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为5000元。
为最大化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视同相关权利人在本项目第一轮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相应期限内搬迁交房,给予以下6-12项奖励:
6.一次性搬迁奖励:按区位房屋补偿价10%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户),计100000元;
7.按期签约奖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计445039.04元;
8.按期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计445039.04元;
9.鼓励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及附属物包干补助:选择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给予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计30000元(获得该奖励的,不再给予附属物补助及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10.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搬迁补助:5.07平方米(框架/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46.66平方米(简易结构)*900元/平方米计48585元;
以上1-10项补偿、补助、奖励合计为:1140468.28元,减去已领取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5000元,金额为1135468.28元。
选择货币补偿,开元街道应向相关权利人支付5577761.03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相关权利人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择或选择的方式不一致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开元街道拆除。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领取款项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补助费的联系人:裴先生,联系电话:0592-2070995,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776-2-101。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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