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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解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0-1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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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2018年2月我区出台《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办法》(厦思政办〔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已自行失效,因文件相关政策仍在执行,为保证政策延续性,思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省、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计生特殊扶助工作新任务新要求,现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08〕22号)

  4.《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闽政办〔2013〕79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

  6.《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3号)

  7.《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的通知》(厦人口〔2014〕33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16〕131号)

  9.《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厦卫人口家庭〔2022〕411号)

  10.《关于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高龄补贴的通知》(厦思计生[2009]8号)

  三、目标任务

  在《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办法》(厦思政办〔2018〕16号)基础上,通过完善惠民政策,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提高财政投入资金的实施效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四、救助帮扶范围

  特别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3级以上)。

  五、救助帮扶内容

  (一)开展亲情关怀。包括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结对帮扶、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首次再生育补助、优先安排收养领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

  (二)提供经济救助。包括实施1-3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紧急救助、向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从符合条件之日起发放特别扶助金等。

  (三)提供医养结合保障。包括提供每星期不少于4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对象优先安排入住养老院、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费由区财政承担等。

  六、关键词诠释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592-58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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