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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31 10:57

  一、制订背景

  2014年,本区制定了《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厦思政〔2014〕82号),认定了120家总部企业,累计兑现扶持资金约1亿元,有效地促进了总部经济在我区集聚;现有效期已满。为鼓励和促进本区总部经济持续发展,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功能,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8〕7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9)71号),经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思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厦门地方留成达到1000万元。

  (二)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两税厦门地方留成达到500万元。

  总部企业在本区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施工业务产生的税收和营业收入,予以扣除。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办公用房补助

  ① 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本规定有效期。

  ②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购房价的1%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本规定有效期。

  2.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起,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的60%给予奖励。

  (二)对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以认定上一年度两税区级留成为基数,按两税区级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对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中年度个人所得税(不包括财产转让所得产生的税收,下同)达到5万元的在职员工,自认定年度起,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四)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每年复核,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年度复核满足认定条件的,当年可享受扶持政策;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当年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扶持政策。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商事登记证照及基本信息材料、商事主体名称和跨区住所变更材料、纳税证明材料、租房或购房材料、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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