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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坪安置房小区A1、A2地块安置房用地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10-20 14:37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坪安置房A2地块提升改造项目-停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5〕63号),并于当日发布征收公告(厦思政征〔2025〕64号)。东坪安置房小区A1、A2地块安置房用地位于东坪山路在征收范围内。本府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坪安置房小区A1、A2地块安置房用地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的决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东坪安置房小区A1、A2地块全体业主未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2025年5月25日届满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制作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3.《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

  4.《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在签约期限内,鉴于被征收国有土地系东坪安置房小区A1、A2地块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属于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因所涉东坪安置房A1和A2地块小区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亦未就本项目征收补偿一事召开业主大会,致无合法有效的主体可代表全体业主就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进行商谈、签约。2025年9月24日本府受理政府办报请的补偿决定申请。现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区政府将《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及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注意事项

  1.因东坪山安置房A1、A2地块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需待A1、A2地块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按相关法律程序向业主委员会开设的账号发放前述补偿款项。若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后,A1、A2地块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就前述补偿款项办理公证提存手续。

  2.被征收人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自行协商补偿款项的分配事宜。

  3.如被征收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形成不认可本决定之业主大会决议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詹先生      联系电话:0592-266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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