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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下何245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10-23 16:13

  2020年5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启动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6号);2020年6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9号);2021年6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厦门市思明区下何245号(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本府于2025年10月   15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下何245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厦思政征〔2025〕124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下何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2021年7月15日届满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制作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

  (三) 《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商谈,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府受理莲前街道办事处报请的补偿决定申请,并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给被征收人。现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区政府将《补偿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关键词诠释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注意事项

  (一)下何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交付给莲前街道办事处,并提供收款信息以便受领上述款项。

  (二)莲前街道办事处收到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后15日内向下何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支付款项,若下何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拒绝配合提供收款信息的,款项将予以公证提存。

  (三)如下何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592-266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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