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生育服务登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

概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据文号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颁布机关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22年3月30日修正

依据级别

法规

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文件名称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

闽卫人口〔2022〕47号

颁布机关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2年4月7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所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一般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填报《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依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2〕47号)

所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一般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均可持有效证件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生育登记。

申请对象

所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一般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申请材料

 

1.《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

下载表格,填写原件,电子上传。

2.登记对象双方身份证

电子上传收取,已关联电子证照,可不用上传,如电子证照调用失败或无法调取的,将通知申请人上传。

3.登记对象双方户口簿

电子上传收取,已关联电子证照,可不用上传,如电子证照调用失败或无法调取的,将通知申请人上传。

4.结婚证

电子上传收取,已关联电子证照,可不用上传,如电子证照调用失败或无法调取的,将通知申请人上传。未婚生育的可不提供。

5.生育服务登记办理委托书

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生育情况承诺书

基本事实

7.出生医学证明

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已关联电子证照,可不用上传,如电子证照调用失败或无法调取的,将通知申请人上传。

8.《收养证》

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9.死亡医学证明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10.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或残疾等级证书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11.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再婚夫妻办理时提供。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全流程网办:“福建幸福家庭”微信公众号、“闽政通”或“i厦门”APP、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均可提交申请。

线下办理地址:各街道、社区便民中心

 

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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