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统筹统一规范,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经申请后发放失业保险金。

概述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统筹统一规范,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经申请后发放失业保险金。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9年1月22日实施
依据级别 法规
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申请对象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温馨提示: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我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调整为和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外来员工选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等享受本市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选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身份为“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享受待遇

自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参保人员失业前失业保险累计缴费的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申请说明

该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线上办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 hrss.xm.gov.cn)、“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

线下办理:就近市、区社保中心均可办理。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待遇领取人银行卡

申请流程

一、线下办理:携带申领材料到就近的市、区社保中心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办理地点:

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3号至10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92-12333

思明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保障综合业务10、11、12、13号窗口 电话:0592-5863086

湖里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10号社会民生综合窗口 电话:0592-5383441

翔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1楼14号/15号/16号高频事项综合窗口 电话:0592-7889775

集美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35-37号窗口 电话:0592-6213657

海沧区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1-3号窗口 电话:0592-6889386

同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8、9、10号社保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92-755812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线上办理:

1.通过厦门人社局官网(http://hrss.xm.gov.cn)首页--网上办事--个人登录,输入登录账号和密码后,点击"个人办事"--"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申领",根据提示操作办理。

2.通过"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社会保障”模块--“失业保险金申领”,根据提示操作办理。

相关事情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申办审批通过后的次月15日前发放。(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23年2月份起,失业保险待遇将于待遇所属的次月15日前发放到位。)

常见问题

1.失业人员能否在自助机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答:失业人员可以在自助机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除本事项外,同类事项项失业保险金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等均已实现“自助办”,可在厦门“e政务”便民服务站自助终端上办理。

2.失业人员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后果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内,除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外,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内还能享受的待遇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不找工作吗?

答: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5.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含失业前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参保;失业后继续居留在本市的港澳台人员)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由谁缴纳呢?

答: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申办审批通过后的次月起,每月23-25日通过银联转入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上年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期限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6.失业人员能否在手机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答:失业人员可以在手机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除本事项外,同类事项失业保险金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生育补助金申领、丧葬补助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等均已实现“掌上办”,可通过i厦门、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办理。

7.因违规被开除的员工,可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8.失业人员如何取消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如已在厦门重新就业,单位已登记就业或申报参保,系统将自动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如还未就业或异地就业可到失业前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9.失业人员什么情况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失业人员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后,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核定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不满十二个月再次失业,由本人提出恢复待遇申请,待遇直接恢复,无需重新核定。

12.本市失业人员(含失业后继续居留在本市的港澳台人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的90%。

1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温馨提示:2022年12月31日(含)前,对已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核定标准支付。

1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答: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参保人员失业前失业保险累计缴费的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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