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制度。
概述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制度。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闽民保〔2019〕121号 |
颁布机关 | 省民政厅 |
实施日期 | 2019年9月19日 |
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
办理依据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第三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申请对象
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市常住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
1.根据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程序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
2.不存在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情况;
3.不存在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情况;
4.不存在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拥有非普通住宅等情况。
(三)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四)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享受补贴(待遇)
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根据地方实际确定,原则上两种计算方式的救助资金最高限额应保持相对一致。
申请说明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
(四)相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五)家庭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线上办理:可点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搜索临时救助选择所在地在线办理;闽政通APP:首页-部门服务-省民政厅-民政专区-救助服务。
线下办理: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咨询方式
思明区民政局 | 禾祥东路168号7楼 | 0592-5862837 |
厦港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177号(恒达大厦)4楼 | 0592-2196596 |
中华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 0592-2105490 |
滨海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仓里17号 | 0592-2513193 |
鹭江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 0592-2100936 |
开元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85号 | 0592-2285059 |
梧村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 | 0592-2330832 |
筼筜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 | 0592-5033820 |
莲前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 | 0592-5966097 |
嘉莲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66号 | 0592-5133597 |
鼓浪屿街道 | 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永春路89号 | 0592-2061390 |
相关说明
1.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2.开展“先行救助”,及时启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小额临时救助。
常见问题
1.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 临时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
3.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有哪些?
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是否可以多次申请临时救助?
答: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不同事由可多次申请。
5.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哪些?
答:临时救助主要是下列对象:
(一)对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
(三)非本地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港、澳、台胞等人户分离的低收入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具体合法稳定职业年限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6.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答: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一)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二)因解决住房问题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三)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四)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五)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六)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承担完善类、提升类项目建设费用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困难计生户、贫困残疾人户。
7.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程序是什么?
答: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确认的工作规程办理。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8.临时救助的受理方式有哪些?
答:(一)依申请受理。根据城乡居民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申请;(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9.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二)发放实物;(三)提供转介服务。
10.如何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的作用?
答: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供养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11.临时救助可否救助外来流动人口?
答:可对生活陷入困境的外来人员实施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按急难型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