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概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服务的法律依据和有效凭证。

 

设定依据

依据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依据文号

2001年12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颁布机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2年9月1日

依据级别

国家法律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依据法规名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据文号

2002年7月1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2年9月1日施行,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

颁布机关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2年9月1日

依据级别

地方性法规

条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留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办理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

(闽计生委〔2003〕39号)

颁布机关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3年6月1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毁坏或者丢失的,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旧证,补办新证。

 

停止办理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

(闽卫家庭发明电〔2015〕388号)

颁布机关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6年1月1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对新增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证机关

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补领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已领取但因遗失、损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补领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申请对象

子女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夫妻双方户籍均为中国境内,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要求,未领取或已领取但遗失、损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材料

  • 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补领的夫妻,需提交以下材料:

 

查询服务(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办理事项、办理区域)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附件下载)

备注:申请人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上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因档案必须留存纸质原件,申请人需把纸质材料送至夫妻申请办证一方户籍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要求:原件;份数:3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

备注: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0份;

 

3.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0份

 

4.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备注:申请人线上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因档案必须留存纸质原件,申请人需将纸质材料邮寄或送至夫妻申请办证一方户籍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要求:原件;份数:1份;

 

5.授权委托书(附件下载)

备注:申请人线上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因档案必须留存纸质原件,申请人需将纸质材料邮寄或送至夫妻申请办证一方户籍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要求:原件;份数:1份;

材料说明:以上证件类材料原件核验,并由办理窗口复印留存。

 

  •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证件遗失或损毁,要求补领的夫妻,需提交以下材料:

 

查询服务(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办理事项、办理区域 )

 

1.遗失补发申请书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

备注:若数据无法对接,需携带原件、复印件或上传纸质扫描件。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3.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份

 

材料说明:1.以上证件类材料原件核验,并由办理窗口免费复印留存。2、选择线上申报的,除将以上申报材料拍照或扫描上传提交外,还需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拍照上传,且线上提交的材料拍照件或扫描件应当清晰可辨,否则将被退回要求重新提交。3、申请人选择物流快递寄送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的,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填写并提交收件地址信息。

 

办证程序

1.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由夫妻共同申领。符合条件的夫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夫妻双方还应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2.审查和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及时免费发放(或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建档;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3.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的各项奖励优待。同时,告知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兑现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办证流程

该事项已实现全程网办,可线下办理也可以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用户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链接网址),在搜索栏输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进入搜索页,选择厦门市,选择办理类型(未领补领/遗失补发),选择厦门市思明区**街道(户籍所在街道),下拉到底,选择我要申报,进入申报页面,按要求填写提交即可,材料齐全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线下办理的居民需把相关材料(含社区查意见)提交至户籍所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未领补领)

 

(遗失补发)

查询服务

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思明区鹭江街道: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120号鹭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号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2100930。

思明区滨海街道: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仓里社17号滨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2513310。

思明区开元街道: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85号一楼开元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2、3号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2231985。

思明区鼓浪屿街道:厦门市思明区永春路89号鼓浪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10号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2064256。

思明区中华街道: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中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2029727。

思明区筼筜街道: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筼筜街道一楼便民服务中心1号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5329713。

思明区嘉莲街道: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66号思明区嘉莲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5576755。

思明区莲前街道: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5909617。

思明区梧村街道: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梧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2号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5882365。

思明区厦港街道:思明区思明南路358号青少年宫大楼一楼厦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号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592-2085700。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方式

不收费

 

常见问题

1.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依申请发放。不能强行要求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3.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得推诿扯皮。

4.需督促各责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仍可以申请再生育。当事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上交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法再生育的,应及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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