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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生资助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19 08:54

区属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助工作管理水平,切实执行好国家资助政策,现就加强学生资助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随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不断完善,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已成为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加强资助监管工作也是新时期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助监管工作,把提高资助管理能力、规范资助行为、保证资金安全作为关键环节来抓,强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国家资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惠及学生。

    教育行政部门会建立健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使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开展。一是把资助监管作为教育重点工作内容,进行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全面落实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资助监管责任。二是将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体系,作为规范办学行为、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加强督导评估和监督检查。三是把资助工作纳入对学校和“一把手”的年度考核内容,并实行资助违纪违规行为一票否决。四是继续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负责资助工作,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监管职能。五是建立完善资助资格评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资助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加强资格认定的监管

    (一)资助申请资料要准确完整。生的资助申请资料必须准确提供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贫原因等基本情况,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必须合法有效。要严把资助对象申请审核关,对未经过有审核资格的机构审核的学生,不能确定为资助对象,严防谎报、虚报和瞒报,严防弄虚作假。

    二)资助资格评审要公平公正。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资助资格评审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班级到学校逐级评审推荐、逐级签字确认、学校集体民主认定、公开公示制度,严把资助对象评审关。

    (三)资助资格复查要履行到位。各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要对受助资格进行逐人核查,严禁虚报受助学生名额、虚建学籍和资助档案资料,套取、骗取国家资助资金;严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间轮流享受资助。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对全部受助学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杜绝各种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的行为,严把受助资格复查关。

    三、加强资助资金监管

    (一)坚持标准及时发放资助资金。要督促有关学校,在区级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将资助资金向学生发放。要按照各项资助政策规定的档次和资助标准发放资金,各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助资金额度,不得为了扩大资助范围,降低标准平均分配资助资金。

    (二)严格规范资助资金发放方式。要监督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发放资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育教育费补助必须经幼儿家长签字确认,但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必须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一律不得以现金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要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发放到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和扣减国家助学金。

    (三)加强结余资金规范管理。学校要及时如实向区教育局上报结余资金,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严禁擅自挪用。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要指导和监督学校,严格按照各项资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对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分类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资助专项资金。

    四、多措并举开展监管

    要定期组织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科室,对各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情况开展全面深入的检查,加强对关键环节、敏感时段和重点内容的监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学前教育管理系统、学前教育资助信息采集数据、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普通高中资助采集数据等的比对核查,堵塞漏洞。要高度重视师生和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信访函件、媒体报道等反映出的资助管理问题,要及时查处,全面彻底纠正,确保资助工作过经得起社会的检验,得到群众的满意。

    五、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

    对不符合资助条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家庭经济状况,违规骗取国家资助的行为,要及时停止有关学生受助资格,并收缴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对违规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发放资助资金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及时停止相关学生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因学校工作失误、错报、漏报等原因导致延误资助资金预算下达或资金不足,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保障受助学生合法权益。对不及时据实上报结余资金的学校,按套取国家资金对待。对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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