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增设电梯适用范围: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进行综合考虑。
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申请流程: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进行公证。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
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
2.征求意见后,分类处理。
(1)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要求委托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
(3)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3.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该梯号(幢)少数业主(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均不超过四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查。
(三)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或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出具情况说明后,实施主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意见函。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是否满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意见函。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五)办理施工登记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凭规划意见函等手续向住宅所在地区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文件依据:
1.《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厦建房〔2018〕55号)
2.《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有关条文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19〕517号)
3.《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有关条文的通知》(厦建物〔2021〕6号)
4.《关于优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厦建物〔202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