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范围内曾厝垵西边社10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陈阿庆:
经查,2005年12月1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出《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2021年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2021年1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本府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并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100号的房屋位于通告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为陈阿庆,房屋所有权证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农房证市滨海字第000775号)、《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集土证市滨海字第000775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壹层150平方米,贰层150平方米),混合结构,层数贰层。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1407.96平方米,层数叁层,其中砖混结构803.96平方米,其他结构604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内涉及的家庭人口情况为3户8人,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许礼修、陈擘逞、陈艺敏、陈俊恺、陈俊宇、陈晖、罗怀德、罗家浩8人非曾厝垵西边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不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另陈阿庆户籍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河仔墘5号,不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不属于本项目应安置人口认定对象。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0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及应安置人口对应的最大安置面积总计330平方米。
经四次征收商谈,你方未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确定的签约期限2021年2月28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滨海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30日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四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及《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你方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一)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叁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63号206室(60.65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59号201室(92.82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58号202室(150.79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304.26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30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4.26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4.26平方米,你方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住宅房屋购房款计人民币174161.6元。
(二)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征收部门应支付你方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12264900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请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 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一)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你方选择产权调换,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1)产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共计人民币84000元;(2)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304.26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91278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次,给予2次搬迁补助,共计人民币6000元;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304.26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54766.8元;
5.合法权证奖励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给予5000元/户奖励,共计5000元;
6.被征收房屋的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补偿安置方案》或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241044.8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你方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相抵后,征收部门应支付你方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合计人民币66883.2元。
(二)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你方选择货币补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1)产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共计人民币84000元;(2)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次,给予2次搬迁补助,共计人民币6000元;
3.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 面积300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54000元;
4.合法权证奖励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给予5000元/户奖励,共计5000元;
5.被征收房屋的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补偿安置方案》或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49000元。
若你方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则征收部门应向你方支付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款总计人民币12413900元。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不予以补偿、补助。
四、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房屋范围内1407.96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滨海街道办事处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农房证市滨海字第000775号)、《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集土证市滨海字第000775号)同时收回,交付给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滨海街道办事处。
五、若你方选择货币补偿或经产权调换后需向你方支付差价款的,则款项支付时间为组织搬迁之日前15日内,若你方拒绝配合提供收款信息的,款项将予以公证提存。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