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这份租房避坑指南,请收好!
时间:2025-11-05 11:30

  

  

  租房路上

  你是否也曾为要不回押金而苦恼?

  为“照骗”房源白跑一趟而心烦?

  我国住房租赁领域首部专门性法规

  《住房租赁条例》

  已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施行

  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

  看看新规如何为租客撑腰

  让维权不再心塞

  案例一

  小张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房屋出售,双方协商决定终止合同,小张与中介、房东委托的验收人共同验收房屋。而后,房东以房屋清洁、室内维修等费用为由扣下部分押金,双方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小张搬离时已对房屋进行清扫,验收时中介和受委托的验收人均表示房屋已完整收取、室内没有损坏,房东也未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遂判决房东向小张返还押金。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押金扣减应以合同明确约定及承租人实际造成损害为前提。小张退租时已完成清洁,且房屋完整性得到了现场多方确认,房东事后以清洁维修等费用为由扣减押金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有力维护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房屋租赁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扣减押金的具体情形,共同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进行检查、登记,注明使用状态,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案例二

  陈某私自改建住宅格局,并将改建好的厨房出租供他人居住。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7日内整改完毕。责令期满后,陈某既未清退居住在厨房内的租客,也未将住宅格局恢复原貌,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七条要求租赁住房应符合建筑、消防等强制性标准,明确禁止将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陈某改造厨房并对外出租供他人居住的行为构成违法,执法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案也警示出租人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牟取不当利益。

  为了自身安全,租房时请注意检查房屋结构是否被违规改造,如发现房屋存在结构或消防隐患、厨房和阳台等非居住空间被改为卧室出租,请拒绝租赁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案例三

  小王在某线上房屋租赁平台上浏览房源信息,被一处装修好、位置佳、价格实惠的房屋吸引。中介表示看房需先交纳数百元的“带看费”,租房成功后可用于抵扣房租。等到见面时,中介却告知小王该房屋已出租,并带其看了其他几处房屋,因与小王预期相差甚远没能成交,而后以“已提供带看服务”为由拒绝退还费用。但当小王用朋友的账号在该平台搜索,却发现先前声称已出租的房源仍挂在平台上,且客服明确表示该房屋为可租状态。

  律师说法

  部分住房租赁企业以虚假房源信息为诱饵,在收取“带看费”后以“已出租”等理由诱导转向其他房源,或者想方设法“劝退”消费者赚取带看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住房租赁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房源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追究其责任。

  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得通过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同时,消费者对租房签

  约前的“带看费” “锁房费”等费用要保

  持高度警惕,避免落入看房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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