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遇到“短视频带货虚假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2025-12-05 11:24

  短视频带货作为近年来

  受欢迎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

  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

  但某些主播欺骗消费者、

  恶意炒作营销等现象不时出现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破坏了交易秩序

  案例回顾

  刘某在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直播间购买6件睡衣,直播中,王某多次强调商品为“重磅真丝”,含量为“95%真丝加5%莱卡”。然而,刘某收货后发现吊牌标注为“95%丝5%莱卡”,实际材质是人工丝,与宣传严重不符。协商无果后,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主张“三倍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直播录屏显示,王某将商品描述为“95%真丝加5%莱卡”,并说明“真丝不是人工丝”,鉴于“丝”与“真丝”在定义、范围、价值、品质等方面均有区别,王某故意混淆“丝”与“真丝”的概念,存在虚假宣传故意,因其宣传导致刘某对商品材质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了涉案商品。法院认定,王某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刘某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与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准确的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2、消费者的具体维权依据

  当遇到假冒伪劣产品问题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且最低赔偿额为5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掺假、以次充好或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的一半至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责。

  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致害时,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实行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最低1000元。若仅是标签等轻微瑕疵、不影响安全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如何不花“冤枉钱”

  购物前:擦亮眼睛,避免踩坑

  消费者在日常购物要优先选择正规平台和有资质商家,不要贪图便宜轻信“三无产品”。注意查看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明等资质信息,并结合评论区甄别虚假好评。对那些宣称“神效”“特效”的商品保持警惕,以防掉入虚假宣传陷阱。

  购物中:留好凭证,方便维权

  购物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订单、支付记录、物流信息等;在直播带货中遇到疑似虚假宣传时,及时截图或录屏留存证据。对于金额较大的商品,应记得索取并保存发票或合同。

  购物后: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首先与商家或平台客服沟通,很多问题能在这一环节解决;若无法协商,可通过官方小程序、APP或官网进行投诉。

  若涉及金额较大或权益受损严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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