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4-06 15:30

  经市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本文有效期为2年。

    

  原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新标准(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

  1005

  全市各区

  1120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100

  100

  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

  1508

  基本生活

  168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305

照料护理

  全自理

  340

  半护理

  705

  半护理

  790

  全护理

  1210

  全护理

  1350

  类  别

  原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新标准(元/人·月)

  60年代退职职工40%

  (矽肺病)救济对象

  2210

  全市各区

  2470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2515

  2800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

  未成年人及

  特殊类型

  34元/人·日

  37元/人·日

  成年人

  25元/人·日

  28元/人·日

  节日慰问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低保、特困、40%救济对象

  1300元/人·年

  1300元/人·年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

  2500元/户·年

  2500元/户·年

  节日慰问(儿童节)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500元/人·年

  500元/人·年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2010

  家庭财产72360元/人

  家庭收入:2240

  家庭财产:80640元/人

  备  注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机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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