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加强和完善红十字救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人群和开展符合红十字精神的各项工作的资金。本救助金坚持“救急、解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公开公正、便捷利民”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易受损群体。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救助金运用规范、合理和有效,不断提高红十字会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救助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 救助金主要来源
1、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捐款及各类募捐活动的收入;
2、历年捐款结余增值的部分;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救助金的主要用途
区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筹资情况和社会救助需求,合理分配使用救助金,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本辖区内因重特大疾病造成困难的易受损群体实施无偿的应急救助;
2、以区红十字会名义开展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3、对本地区发生重大灾害提供紧急救助的支出;
4、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
5、为支持和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必要支出;
6、为做好区委、区政府人道救助工作助手的必要支出。
第六条 大病救助
(一)适用范围:
1、本区辖内的特困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2、本区户籍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孤儿、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患者;
3、在本辖区生活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至申请之日在思明区连续缴纳医社保36个月(含)以上者,及其在厦居住、学习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的子女,患重特大疾病者;
4、至申请救助时已连续两年积极参与区红十字会发起的“中华慈善日”、“99公益日”等捐款的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的干部、职工,区属学校师生,患重特大疾病者;
5、对本区或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如:获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各类人员,遗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直系亲属),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星级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基层红十字工作者等),本人患重特大疾病者;
6、参加抢险救灾或为救护他人致伤残(死亡)者(直系亲属),患重特大疾病者;
7、其他因特殊情况经由本会研究给予救助的人群,患重特大疾病者。
(二)大病救助标准:
1、(1)类对象因罹患本办法所覆盖的重特大疾病患者(见厦门市思明区红十字人道救助金救助的重特大疾病范畴),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给予救助3000元;
2、(2)、(3)、(4)、(5)、(6),(7)类对象因罹患本办法所覆盖的重特大疾病患者(见厦门市思明区红十字人道救助金救助的重特大疾病范畴),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住院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在核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含)以上者,给予一定救助,救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本区特困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包括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患重特大疾病者,本年度(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在扣除区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救助(含商业保险等)后超过5万元的,可协助申请追加市红十字会救助。
4、上述(1)类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一次。(2)、(3)、(4)、(5)、(6),(7)类对象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救助。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三)申请大病救助的人员属下列情况,可视伤病实际需要,按第六条参考标准适度提高救助金额:
1、家庭成员多人下岗、失业,或多人遭受意外灾害、伤害者;
2、参加抢险救灾或为救护他人致伤残,单位与个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
第七条 其他情况救助
本办法中第五条(2)、(3)、(4)、(5)、(6)类内容,由思明区红十字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区红十字救助事业,
凡热心支持红十字事业,虽非以上救助人群,但因不幸罹患本办法所覆盖重特大疾病或因突发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临时困难需要救助的,可按以下办法给予救助:
1、个人累计捐款达1万元以上者,视伤病实际需要给予不超过原捐款(物)总额的救助;
2、单位一次性捐款或累计捐款达10万元以上者,其员工申请大额救助时,视伤病实际需要每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救助,总救助金额不超过单位累计捐款总额。
第九条 为特殊困难群体组织的专项募捐必须征得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同意,且募捐款项应该在红十字会设立专账,经由区红十字会列入定向救助管理,用于捐赠者所指定的救助对象;使用结余部分,如征得捐赠人或受赠人同意,可纳入红十字非限定人道救助金管理,用于其他救助对象。
第三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应急救助须由申请人或其亲属向所在街居或所属单位申领“思明区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申助人的伤病情况及经济状况,并提交身份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详见厦门市思明区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一条 本项救助金审批办法按照初审,逐级审核、分级审定的方式执行,由相关街道、社区和单位认真初审后签署意见后报区红十字会审批;区红十字会经由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因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金额者,由常务副会长签署意见,报会长审批。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经我会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符合市红十字会追加救助条件的对象,由区红十字会先审批,再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追加救助款。
第四章 救助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救助金的发放,一律经由银行转账到所在单位或本人(或监护人、直系亲属)账户,严格履行财务规定,区红十字会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回访、慰问等人文关怀。有关申请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标准的申助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调查核实,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等行为,一经查实不予救助。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和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公正无私地对待所有申助人,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指导申助人补全、补齐资料;对非属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或超越规定范围的申助人应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区红十字会应加强对人道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定期向区红十字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区红十字会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从2024年01月01日起暂行。原《厦门市思明区红十字人道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04月16日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思明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思明区红十字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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