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21-17-04-2025-011 成文时间 2025-04-28
发布机构 思明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筼筜“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述: 思明筼筜“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有效性:
思明筼筜“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4-2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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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20日15时37分许,我区筼筜街道仙岳路侨岳路口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1·20”道路运输车辆事故调查的批复》(厦思政〔2025〕17号)的要求,2025年2月24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筼筜街道仙岳路侨岳路口“1·20”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思明区应急管理局、思明公安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思明区总工会、筼筜街道办事处、湖里区应急管理局、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运行轨迹模拟试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为,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曾XX驾驶机动车行经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右转弯行经人行横道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后轮碾压遇况停留在人行横道的赵XX并致赵XX死亡,曾XX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调查组认定,“1·20”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92CXF,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金四平,成立日期:2016年04月07日,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和顺里64号402室。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002790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03月20日。现公司名下共有货车11辆,首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间为2016年4月,该公司自成立以来首次发生亡人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人员基本情况

  1.驾驶人情况

  曾XX,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准驾车型:A2D,系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

  经查:曾XX发证机关: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赣F),初次领证:2003年6月23日,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6月23日,2024年10月份入职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

  出行目的:2025年1月20日14时许,从漳州市长泰三宝钢材厂运送钢筋到仙岳医院工地。

  近三年事故记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前驾驶人未发生一般程序以上事故。

  近三年违法记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前驾驶员有19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涉及龙岩2起,厦门7起,漳州10起。

  2.死者基本情况

  赵XX,性别:女,民族:汉族,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系无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出行目的:事故发生前下班回家。

  无牌二轮电动车调查情况:车辆系哈啰电动车,死者丈夫称该车于2024年8月其妻子在闲鱼系统花费七百余元购买的,没有听说车辆有去维修或者改装的情况,暂时无法提供车辆相关手续。

  近三年事故记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前驾驶人未发生一般程序以上事故。

  近三年违法记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前驾驶人未发生违法记录。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甲: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9MD4Q1,车辆识别代号:LZGJLGX47NX017141,发动机号码:1422A005277,注册日期:2022-07-04,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7月,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和顺里64号402室。使用性质:货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35020000340084,商业险保单号为:PDAA202435020000309228,在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号:201303020027202400068525。该车未办理货车通行证(禁行路段货车通行证),有安装盲区预警系统。事故发生时,车辆载有15件热轧带肋钢筋,重量34.401t(超载比例3.2%)。

  闽DY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3JPSZ,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和顺里64号402室,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5月31日止。

  近三年事故记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前未发生一般程序事故。

  近三年违法记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前该车有30条违法记录,其中1条未处理,涉及肇事司机驾驶的有3条。

  乙:无牌二轮电动车(有脚踏板),所有人:赵XX,车辆检验鉴定系电动自行车,哈啰品牌,蓝色,车架钢印号:029322205233846,电动机编码:BJ48V350W2112668082,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悬挂车辆号牌。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联合湖里交警大队对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入企执法检查,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为: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城礁路1号。同时现场对企业车辆档案、人员档案、办公台账、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等进行调查记录,发现该企业1、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执法人员查看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发现闽DJXXX9车辆在2025年1月1日有疲劳驾驶报警但公司监控人员未如实记录。2、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执法人员查看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发现刘X驾驶闽DJXXX1车辆在2025年1月有11次超速行为,公司未按照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3、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中发现驾驶员陈XX从业资格证已失效但2025年2月25日还帮公司运钢材;驾驶员李X近半年未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

  2025年1月20日,湖里交警中队民警约谈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员。针对公司所属车辆在莲岳隧道右转时发生一起亡人交通事故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告知企业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要一致,要求企业尽快落实整改。2025年1月23日,湖里交警中队民警到办公地位于漳州的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检查,针对企业驾驶员安全培训不到位、驾驶员未熟知限行路段行驶下发整改通知书。

  2025年3月5日事故调查组成员前往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漳州市龙海区龙池开发区东一号城礁路1号)检查,该公司法人金四平对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解释是:公司注册地址是厦门市湖里区和顺里64号402室,因为厦门岛内地皮紧张,所以在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城礁路1号加了个停车办公场所。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检查结果如下:一是公司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二是公司有制订了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制度及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是公司有制订车辆动态监管制度,并配备卫星定位动态监管软硬件设备,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开展动态监管车辆工作。四是有车辆管理制度。公司有建立了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人一档,驾驶员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1月20日下午14时许,曾XX驾驶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从漳州三宝钢铁厂运钢筋到厦门仙岳医院工地。一路途经海沧隧道、嘉禾路、南山路、莲岳隧道由北向南进入莲岳路仙岳路口时,因为导航错了由南往北掉头进入了侨岳路,于是曾XX就掉头从侨岳路出来。15时36分许曾XX沿侨岳路由北往南方向的左起第三车道(直行车道)行驶,15:36:48许,行经侨岳路与仙岳路交叉路口前路段(水马与安全岛之间)欲朝右前方变更车道通行,但因没有提前变道到最右侧车道,此时右侧被围挡

  水马挡住,车辆变道未成功。曾XX向右前方变更车道未果后,沿原行进车道(直行车道)由北往南方向朝左前方偏移行驶(未跨越车道),15:36:56许在其行进方向的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时,车辆前部越过停止线并进入侨岳路与仙岳路交叉路口左起第三车道(直行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仙岳路(侨岳路)路口。此时事故另一方赵XX(死者)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往南方向驶离侨岳路西侧非机动车道范围,朝侨岳路与仙岳路交叉路口处的西北侧安全岛行进。15:37:01许,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侨岳路的直行车道进入路口后,右转朝仙岳路北侧的机动车道运行,15:37:07许车辆在右转的运行过程中,闽DYXXXX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右侧与沿路口西侧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方向遇绿灯通过人行横道的赵XX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此时赵XX是骑行姿态遇况停留在人行横道),无牌二轮电动车倒地后,右侧后排车轮碾压赵XX,造成赵XX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六)事故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思明区仙岳路(侨岳路)路口。道路呈四枝分叉路口,路口东西、南北方向设交通信号灯控制,西往育秀东路方向,东往屿后路方向,北往莲岳隧道方向,南往体育路方向,事故位置位于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内,仙岳路由东往西单向五车道通行。道路路宽:1660cm,干燥沥青路面。路口西侧设划人行横道,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控制。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事故发生为白天。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XX,女,汉族,1998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址: 福建省厦门市。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8万元(壹佰壹拾捌万元,包括车辆强制险18万、车辆商业险100万),另外还有车辆超赔险部分,保险公司还在与死者家属沟通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DJXXX3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曾XX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赵XX躺在车底下,车底下还有部电动车,曾XX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01月20日15时37分许,报警人报警称在:“在仙岳路莲岳隧道口,大车闽DYXXXX挂和电动车相刮,人受伤,需要120”(警情号:35020020250120003731),市局指挥情报中心将警情指派给湖里交警,后发现属于思明管辖地带,于15时45分将警情指派给筼筜中队,筼筜中队于15时52分到达事故现场,并在事故路段开展交通疏导,同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用便携式折叠围挡遮蔽现场,疏导过往车辆、劝离路边过往行人依法告知防止拍摄,杜绝引发更大负面舆情。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民警于15时57分到达事故现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将警车停放在事故车辆后方,开启警示灯,利用摩托车、反光锥筒等设置警戒区,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民警固定现场的相关证据,并勘查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天气等情况。交警支队带班领导潘XX、事故预防处理大队大队长邓X、思明大队大队长陈XX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事故处置工作。筼筜街道副主任李X第一时间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并组织人员前往事故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善后处置。

  现场勘查结束,民警依法扣留无牌二轮电动车、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现场对大车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经过磅检测,该车总重量49620kg,按照[(实测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100%的计算公式,(49620-8330-6200)-33800=1290kg,1290/40000×100%=3.2%,超载比例3.2%。后于当日18时许口头传唤驾驶人曾XX到思明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该事故已于2025年1月20日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立一般程序调查办理,同日在执法办案系统立交通肇事案侦查办理,次日对曾XX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救护车于15时46分许到达现场,经现场120救护人员确认,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已当场死亡。肇事方通过保险赔偿死者方人民币118万元(壹佰壹拾捌万,包括车辆强制险18万、车辆商业险100万)。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该起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事故预防处理大队、筼筜中队、和“120”急救车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筼筜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调查处理工作有序、信息报送及时、善后工作顺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3120250000010号)认定,曾XX驾驶机动车行经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右转弯行经人行横道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造成本事故,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有关规定,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轨)字第2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前: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侨岳路由北往南方向的左起第三车道(直行车道)行驶,在其行进方向的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时驶入侨岳路与仙岳路交叉路口;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侨岳路与仙岳路西北侧安全岛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在其行进方向的非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时驶入仙岳路北侧人行横道。事故发生时: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侨岳路的直行车道进入路口后,右转朝仙岳路北侧的机动车道运行,车辆在右转的运行过程中,与骑行姿态遇况停留在人行横道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其驾驶人。

  2、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检)字第40号:确定了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灯光系统安全技术不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转向、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25号:确定了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7km/h。

  4、厦门公交集团安驰公司过磅单(NO2108519):确定了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号重型平板挂车总重为49620kg,超载比例3.2%。

  5、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检)字第11号:确定了无牌二轮电动车(车架钢印号:029322205233846)属于非机动车类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6、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检)字第41号:确定了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架钢印号:029322205233846)灯光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架钢印号:029322205233846)转向、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7、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26号:确定了无牌二轮电动车(车架钢印号:029322205233846)在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14.4km/h;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零。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片:确定了事发现场,及赵XX当场死亡的事实。在事故现场对曾XX呼气酒测,结果为: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中共发现以下问题:1、曾XX驾驶机动车行经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曾XX在禁止通行时段未办理货车通行证许可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3、曾XX驾驶的事故车辆倒车灯不亮。4、曾XX信息未及时录入货运车辆行业监测处置系统。5、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XX从业资格证已失效。6、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驾驶员李X没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7、公司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闽DJXXX9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问题。8、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9、企业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且未主动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10、企业未按规定委托进行车辆二级维护。

  (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3120250000010号)成因分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曾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有关规定,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曾XX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责任单位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排查研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对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曾XX驾驶机动车行经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导致事故发生。曾XX涉嫌交通肇事罪,承担了本事故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2、曾XX在禁止通行时段未办理货车通行证许可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交警部门反馈,闽DJ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YX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7km/h(速度慢),超载比例3.2%(轻微),且事后笔录车辆是经漳州三宝钢铁厂出厂过磅(非主观因素超载),交警部门认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20条,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3、曾XX驾驶的事故车辆倒车灯不亮。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3120250000010号)事故成因分析指出:曾XX驾驶灯光系统安全技术不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4、曾XX信息未及时录入货运车辆行业监测处置系统。调查中公司对该问题解释是年底人员流动性大,曾XX是临时替班因此未及时录入货运车辆行业监测处置系统。调查组认为该问题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5、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XX从业资格证已失效。调查组认为该问题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6、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驾驶员李X没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公司解释是该人员及车辆为挂靠行为,实际不是公司人员。调查组认为该问题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7、公司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闽DJXXX9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问题。调查组认为该问题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8、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调查组认为该问题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9、企业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且未主动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反馈,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地址应当向做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但货运相关法规没有对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限制性条款,且无相关处置条款。针对该问题调查组进一步向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是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行业许可部门认为不宜作为经营场所备案,可以发文函告依法处置。调查组综合以上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认为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0、企业未按规定委托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调查组认为该问题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相关部门审批监管情况

  1. 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高度重视货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双随机”抽查基础上,实行重点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突出对拥有30辆及以上重型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亡人责任事故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等类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4年共检查货运企业174家次,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问题391处,专项检查辅导企业903家次,约谈违法违规企业292家次,对3家问题隐患突出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清理不合规企业154家、车辆424台。

  “1.20”事故发生后,一是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第一时间与瑞峰公司负责人建立联系,督促企业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二是该中心于1月23日组织对瑞峰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对存在的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是该中心于1月27日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全面排查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2.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

  大队通过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多部门联合“双随机”等,联合运输中心、交警、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入企检查,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634家次,其中道路货物运输企业215家次。通过联合交警、运输中心、应急管理局等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危货企业、客运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等进行集中约谈、普法宣传,要求各运输企业规范经营,杜绝违法行为。

  “1.20”事故发生后,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联合湖里交警大队对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入企执法检查,及时将发现问题向事故调查组反馈。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3.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

  认真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日常行业监管中对辖区外注册许可的企业,主要采取宣传教育警示、路面违法稽查等形式加强监管。

  “1.20”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积极配合协助前往涉事企业位于台商投资区的办公场所检查,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4.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包括湖里大队):

  交警大队主要负责是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重大活动交通安全保卫、道路及配套交通设施隐患排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点车辆驾驶人及企业的源头管理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思明交警大队在认真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同时针对肇事车辆所在的涉事企业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因为肇事车辆企业登记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和顺里64号402室,属于湖里交警管辖范畴。2025年1月20日及2025年1月23日,湖里交警中队两次约谈检查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及与企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5. 筼筜街道办事处:

  2024年以来,筼筜街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多途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扎实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街道党工委始终把交通安全工作排在街道重要议程,多次在会议上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强调部署,去年全年累计投入经费9.6万元,并将街道安全责任目标责任纳入社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的延伸,夯实了交通安全的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宣传增强意识,街道全年大力印刷下发安全宣传册,并建立“街道道安办+社区安全员+社区网格员+各类微信群”四级转发模式,提高了宣传通透力。三是开展道路设施整治工作,全年累计排查道路安全隐患22处,完成整治22处。四是开展交通联合整治工作,联合交警、社区及相关单位深入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1.20”事故发生后,筼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第一时间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并组织街道安办前往事故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妥善处置,管控现场,并配合跟踪家属情况,进一步降低事故影响。属地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举一反三,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紧盯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主动作为。要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抓好抓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坚决维护交通安全形势平安稳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厦安字〔2024〕1号)规定,在事故批复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对事故单位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估,并形成评估核查报告书面反馈至思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加强货运车安全管理,加强监管执法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履好职尽好责。在当前“政、审、罚分离”,降低许可门槛、简化许可流程必然导致的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环境下,注重提高企业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要通过督促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等手段,进一步提升行业及企业自治水平。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为主抓手,和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即要抓大也要防小,要严格防止失管失控。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以督促指导、约谈告诫、行政处罚为监管链条的齐抓共治、协同监管模式。对发现问题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比如这次厦门瑞峰物流有限公司暴露的“车辆挂靠问题、动态监控失效问题、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失效仍然上岗问题、企业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且未主动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入分析原因,查清是企业共性问题还是个别企业问题,全面排查并消除企业同类的事故安全隐患。

  (三)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提高基础水平

  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摸排本部门、本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在对治理后仍存在隐患或事故多发的路段,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信息发布和安全提醒警示,不断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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