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8日13时02分,我区筼筜街道湖滨北路体育中心人行横道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10·18”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调查的批复》(厦思政〔2025〕104号)的要求,2025年11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10·18”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员由思明区人民政府、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思明区应急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思明区总工会、思明区筼筜街道办事处、湖里区应急管理局、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同时委托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模拟试验,出具了《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轨)字第49号。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模拟试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体育中心人行横道路段“10·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各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88584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志忠,成立日期:2005年5月18日,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35号五层。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000809号),经营范围:出租车客运。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4日。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寄运营地均在思明辖区,名下共有车辆870台,均为巡游出租车。组织机构管理人员7人,驾驶员1648名。涉事车辆闽DT5088号小型汽车及车主张XX挂靠于该公司运营。
2、厦门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YFHF2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竞翔,成立日期:2020年05月29日,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珩圣路386号286室。该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08月04日,厦门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及运营地均为集美辖区。涉事车辆闽DDH7052号网约车在该公司注册运营。
3、厦门闪电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DPN9QN7C,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刘巍,成立日期:2024年6月27日,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322号-1。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厦交通许可出租许〔2024〕012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09月29日。厦门闪电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及办公场地均在湖里辖区。涉事车辆闽DDH7052号网约车出事当天在该公司哎哟喂平台接单运营。
(二)事故发生人员基本情况
1.驾驶人情况
甲:张XX,男,汉族,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5-12-12,有效期截止至:2031-12-12,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系闽DT5088号小型汽车车主,在事故中未受伤。
乙:易X清,男,汉族,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7-06-16,有效期截止至:2033-06-1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址:厦门市翔安区,系闽DDH7052号小型汽车驾驶人(该车所有人:众好厦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车租赁人为易X清的儿子易X程)事故中未受伤。
2.死者基本情况
万X微,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使用电动滑板车上道路的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甲:闽DT5088号小型汽车,品牌型号:起亚牌YQZ7161CRE6,注册日期:2024-02-02,检验有效期至:2026-02-28,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张XX,使用性质:出租客运,登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安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PDFA25350201000000000085,商业险保单号:PDEJ25350201000000000083。
乙:闽DDH7052号小型汽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003AGABEV,注册日期:2022-06-20,检验有效期至:2026-06-30,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众好(厦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登记住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社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PDFA25350206000000004018,商业险保单号:PDEN24350206000000006695。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建立规章制度,并在历次受检中逐步修订、细化。二是隐患排查制度。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照制度有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以及填写隐患排查档案。能保证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基本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会议学习制度。制定了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制度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制度。能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以管理人员全体参会为主;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每周三及周五安排两期岗前培训教育,确保新入职驾驶员在参加岗前培训后再领取上岗证。
2、厦门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核心方针,切实强化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管理闭环的安全管理体系,为企业稳健运营筑牢安全根基。具体工作举措如下:
(1)强化隐患排查溯源管理。公司明确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统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制度,进行每月1次日常排查、每季度1次专项排查。同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强监管,重措施进行隐患排查,针对身份证超龄、驾驶证超期、行驶证超期、安全驾驶义务(如超速、分心驾驶)等驾驶员采取一定阻断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限期封禁、无限期封禁、下发整改通知书等,从根源上阻断不符合行业规范的网约车驾驶员承接相应订单。
(2)规范安全会议制度执行。公司常态化落实安全会议机制,通过定期会议搭建安全工作沟通与推进平台,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会议、两类人员专项安全培训会议,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项季度会议,会上精准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分析当前行业安全形势与企业自身安全管理现状,科学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同时通报当月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事件等核心情况,明确下月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并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技能学习。为确保会议成效,每次会议形成书面纪要,以便各成员日常翻阅。
(3)保持安全制度动态适配。公司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季度评审修订”机制,每季度组织专人对照国家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及企业运营模式变化,对现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与修订完善。通过及时补充制度条款、优化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始终与政策要求、行业趋势及企业实际相适配,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3、厦门闪电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闪电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将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持续强化并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在管理体系与制度建设方面,公司高度重视规范化运作。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指导要求,并参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基本规范》中明确的十九项核心要素,系统性地构建了《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管理及运输保障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在历次接受上级检查与评估过程中,不断结合实践反馈进行修订与细节完善,确保了其适用性与有效性。
(2)在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层面,公司建立了专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制度明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推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得以有效落实。实践中,公司能够保证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规范建立排查与治理过程档案。通过此项工作机制,公司基本具备了及时识别并消除潜在安全风险的能力,并致力于实现从隐患发现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3)在日常运营与持续改进方面,公司建立了系统化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制度》,形成覆盖不同层级、不同对象的常态化会议机制。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会议形式:安全生产例会、安全工作会议、驾驶员安全会议与持续教育、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通过上述多层次的会议机制,公司实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常态化调度与动态管理。其中,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则侧重于情况通报、政策传达与具体工作的安排落实;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的安全工作会议,由全体管理层参加,重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关键任务,从而形成上下联动、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闭环。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8日13时02分,张XX驾驶闽DT5088号小型汽车沿湖滨北路南侧最右侧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湖滨北路(体育中心)前路段时,车前右侧与使用电动滑板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方向滑行横过道路的行人万X微发生碰撞。碰撞时闽DT5088号小型汽车向左变更至相邻左侧快车道,在左侧快车道同向行驶易X清驾驶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在向右避让过程中车前左侧与闽DT5088号小型汽车车后右侧发生碰撞,致闽DT5088号小型汽车失控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碰撞时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向右偏驶车辆前部碰撞电动滑板车并碾压万X微,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坏以及万X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万X微经送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10月18日14时许宣告死亡。
据事后调查,其中的涉事闽DDH7052网约车驾驶员易X清无网约车从业人员资格证,是其儿子易X程于2025年8月22日注册了厦门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顺道出行平台驾驶员,并从众好厦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该肇事车辆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跑网约车。易X程又于2025年10月2日在厦门闪电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哎哟喂平台注册了平台驾驶员。2025年10月18日上午7时许,易X程登录哎哟喂平台账号,并通过软件人脸识别,然后将软件客户端及闽DDH7052车辆交于其父亲易X清驾驶,易X清于10月18日13时02分发生该起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湖滨北路体育中心人行横道路段,主道限速60公里每小时,辅道限速40公里每小时,主车道双向四车道,道路两侧设有辅道通行,西往湖滨东路方向,东往育秀东路方向。事故路段南侧机动车道主道宽:560cm,路中有护栏隔离,距事发路段人行横道以西约96m处的主路南侧绿化带设有注意行人标志牌及车辆慢行标志牌,距人行横道以西约75m、57m处,路面施画有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沥青路面,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事发路段设有横过道路人行横道,事故发生为白天。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万X微,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XXX万元(车辆损失费XXX元、人员伤害保险费XXX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DT5088号小型汽车车驾驶员张XX立即下车查看,发现伤者万X微平躺在地面,13时02分,张XX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8日13时02分,思明交警大队接厦门市110警情指令称:在湖滨北路体育中心路口,小车和小车、二轮电动车相刮,人受伤,需要120(警情号:35020020251018003209)。接到指令后,思明交警大队指挥室迅速按照有关接处警规定,指令辖区筼筜中队、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赶赴现场处置。
13时07分,思明大队筼筜中队警力到达事故现场,并在事故路段开展交通疏导及舆情管控。13时10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13时20分,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置,按要求划定事故勘查区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固定现场的相关证据。民警现场对闽DT5088号小轿车驾驶人张XX及闽DDH7052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易X清分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值为0mg/100ml。现场勘查结束,民警依法扣留闽DT5088号小轿车及闽DDH705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将案件带回进行进一步调查。经现场勘查,初步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警务技术二级主任、思明大队副大队长、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中队长先后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了解伤者情况与医院协调沟通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全力抢救伤者,随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指导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根据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急诊外科抢救记录,伤者万X微于2025年10月18日13时18分进入抢救室,经抢救治疗1.5个小时后,抢救无效,于10月18日14时50分许,宣布临床死亡。事发后交警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能及时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及后续事故调查善后工作,该事故未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该起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思明交警大队筼筜中队、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和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20”急救车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思明交警大队指挥室、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等职能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调查处理工作有序、信息报送及时、善后工作顺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张XX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行驶时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遇况采取措施不及,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2、易X清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行驶时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遇况采取措施不及,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3、万X微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通过人行横道时未确保安全,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报案记录和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人笔录: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及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固定和记录了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3、委托书:证实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4、当事人讯问笔录及陈述材料和证人的询问笔录:查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及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5、经现场对张XX呼气酒测结果0mg/100ml
6、经现场对易X清呼气酒测结果0mg/100ml
7、事发路段公安监控视频以及闽DT5088号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了:(1)闽DT5088号小型轿车沿湖滨北路主道由西往东方向的左起第二车道趋于匀速行驶的事实;(2)闽DT5088号小型轿车行至湖滨北路体育中心前路段遇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电动滑板车时,车辆紧急制动及向左偏移,车辆在避险过程中与行驶在人行横道的电动滑板车发生碰撞,随后电动滑板车及万X微倒地的事实;(3)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沿湖滨北路主路由西往东方向的左起第一车道趋于匀速行驶,行至因遇况避险朝左偏移进入其行进车道的闽DT5088号小型轿车时,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在朝右偏移的避险过程中,车辆前部左侧在与闽DT5088号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碰撞后,失控并碾压倒地在其前方的电动滑板车及万X微的事实。
8、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厦公交鉴(法病)字〔2025〕174号鉴定意见:万X微符合腹部受车辆碾压至胸腹腔多脏器破裂而死亡。
9、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闽正泰司鉴[2025]醇鉴字第2542号鉴定意见:试管编号为B59790734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及正丙醇。
10、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336号鉴定意见:闽DT5088号小型轿车在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4.6km/h。
11、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337号鉴定意见: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7km/h。
12、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338号鉴定意见:无牌二轮电动车(电机编码HHJ35NT36V20083416UD)在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1km/h。
13、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714号鉴定意见:闽DT5088号小型轿车灯光系统安全技术不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转向、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14、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715号鉴定意见: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灯光、转向及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15、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716号鉴定意见:无牌二轮电动车(电机编码HHJ35NT36V20083416UD)灯光、转向及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16、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轨)字第49号鉴定意见:
(一)闽DT5088号小型轿车以约64.6km/h车速沿湖滨北路主道由西往东方向的左起第二车道趋于匀速行驶,行至遇车速约11.1km/h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时,其驾驶人采取了紧急制动及向左偏移的避险措施,车辆在避险过程中与行驶在人行横道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无牌二轮电动车及其驾驶人倒地。
(二)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以约66.7km/h的车速沿湖滨北路主路由西往东方向的左起第一车道趋于匀速行驶,行至因遇况避险朝左偏移进入其行进车道的闽DT5088号小型轿车时,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在朝右偏移的避险过程中,车辆前部左侧在与闽DT5088号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碰撞后,失控并碾压倒地在其前方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及其驾驶人。
(三)闽DT5088号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其驾驶人视线受右前方绿化灌木遮挡,间断性可见行进过程中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及其驾驶人。
(四)在无牌二轮电动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方向先后驶入湖滨北路辅道、主道的运行过程中,行进中的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视线均受行驶在其右前方的闽DT5088号小型轿车遮挡,没有条件观察到与之运行至相对应位置处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及其驾驶人。
(五)无牌二轮电动车运行在人行横道的过程中,其驾驶人视线全过程可见沿湖滨北路主道由西往东方向左起第二车道行驶的闽DT5088号小型轿车,间断性可见沿湖滨北路主道由西往东方向左起第一车道行驶的闽DDH7052号小型轿车。
17、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检)字第162号鉴定意见:无牌二轮电动车属于电动滑板车。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思明交警大队联合交警支队车管所车驾管实战专班、机动大队、宣法大队等部门对涉事企业开展检查,发现涉事企业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驾驶人管理方面:(1)检查未见肇事驾驶员入职培训照片,企业岗前培训考试过于简单,难以达到培训效果。(2)肇事驾驶员档案不完善,安全承诺书、责任书没写时间,驾驶员奖惩记录空白,未见驾驶员2025年体检记录。(3)驾驶人员“一人一档”中未含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单独存放,劳动合同中无具体签订时间;安全承诺书、社会保险代缴协议书均无具体签订时间。(4)驾驶人员“一人一档”中驾驶员基本情况表,出生年月、籍贯、驾龄、初领资格时间等信息未填写,档案不完善。(5)企业未组织驾驶员开展线上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车辆管理方面:(1)该企业名下车辆存在1辆逾期未检、182辆违法未处理、驾驶人1人逾期未审验。企业未及时督促驾驶员审验、车辆年检、违章处理。(2)驾驶人奖惩记录表均为空表,体现企业未落实驾驶员奖惩制度。(3)动态监管台账不够完善。只有对超速预警进行登记提醒,同时未定期对登记的超速预警行为进行分析,进行分级管理并展开针对性安全教育。(4)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台账中,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到表均无标注日期,存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5)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不完善,其中企业自查自纠记分明细记录到5月份。
10 月 20 日,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思明大队联合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对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围绕 “人、车、企” 源头管控,核查内页台账,当场指出企业的车辆违法未处理、档案未更新、驾驶员培训不完善等问题并下达整改要求。
2、厦门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入企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事故发生当天易X程将网约车闽DDH7052交由其父亲易X清驾驶跑单,顺道出行平台未能及时有效发现,对司机监管缺失。(2)顺道出行平台,未能对名下对网约车驾驶人员有效履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义务,其线下培训较少、培训人员覆盖面少且培训签到表人数与实际到场人数不符合(如9月份的线下安全教育培训)。(3)顺道出行平台为网约车司机易X程挂钩的第一主体责任平台,未见到网约车司机易X程的完整档案资料,“一人一档”制度不完善。(4)驾驶人台账不健全,未形成“一人一档”。(5)未定期梳理掌握企业名下网约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和驾驶证状态,未对重点违法驾驶人展开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
2025年10月29日,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集美大队结合公安交警提供的抄告材料,对厦门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抽查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等材料,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问题并已下达整改要求。
3、厦门闪电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入企检查,经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呦喂平台对易X程于10月2日申请其平台网约车司机,审核不严格,在其网约车营运证已经体现顺道出行平台,还同意其申请,违反厦门市“一车一平台”规定。(2)事故发生当天易X程将网约车闽DDH7052交由其父亲易X清驾驶跑单,哎呦喂平台未能及时有效发现,对司机监管缺失。(3)哎呦喂平台未见到网约车司机易X程的完整档案资料,"一人一档"制度不完善。(4)哎呦喂平台,未能对名下网约车驾驶人员有效履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义务,线上线下均未组织学习,仅通过建立微信工作小群发送宣教材料,驾驶员是否学习平台未能有效掌握。
2025年10月29日上午,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对厦门闪电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2、未按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备,已下达整改要求。
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成因分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如下
1、张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鉴于张XX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易X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鉴于易X清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3、万X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鉴于万X微已经死亡,建议不予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交警入企检查并将发现问题抄告主管的市交通运输局(厦公交警思提〔2025〕8号),交通局进一步入企检查核实,发现三家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违法未处理、档案未更新、驾驶员培训不完善。(2)厦门市顺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问题。(3)厦门闪电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未按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备的问题。以上总结起来就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制度没落实到位”,尤其是厦门闪电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当天易X程将网约车闽DDH7052交由其父亲易X清驾驶跑单,哎呦喂平台未能及时有效发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影响因素,存在对驾驶员监管不到位问题。但调查组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发当天是易X清儿子易X程于2025年10月18日上午7时许登录哎哟喂平台账号,并通过软件人脸识别,然后私下将软件客户端及闽DDH7052车辆交于其父亲易X清驾驶,这过程客观上存在企业实时监管的难度且该问题同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调查组讨论认定,以上存在问题与导致事故发生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建议由行业主管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针对三家企业查出的问题分别进行处置。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31202500000931号)事故成因分析指出:张XX驾驶的闽DT5088号小型轿车灯光系统安全技术不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建议由厦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分别对涉事企业和车辆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举一反三,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当前全区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整体交通亡人数据呈上升态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共治力度,紧盯暴露出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及时补齐工作薄弱短板、举一反三,主动作为。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主动抓好抓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坚决维护交通安全形势平安稳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厦安字〔2024〕1号)规定,在事故批复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对事故单位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估,并形成评估核查报告书面反馈至思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要以此事为抓手,将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生产管理纳入交管部门下步重点整治内容,列入单位年度考核。
下步工作中要落实好“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好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要加强企业源头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落实上确实做好全员覆盖和深抓落实;二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研判行业交通安全风险,紧盯发生重点事故及违法多发点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指导出租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奖惩机制,要在强化企业 “人、车、档” 全流程管理上下功夫;要在完善联合检查机制,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上下功夫;要在执法中注重强化沟通配合,坚决打击跨平台、代驾驶违法行为上下功夫;要在鼓励社会监督,构建共治格局,提高群众对车辆以及企业运营行为问题的举报热情上下功夫;要在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提升交通引导力度,严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违章查处(不戴安全头盔、超速、无牌、酒驾、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下功夫;要在抓好重点人群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等的安全教育上下功夫。
(三)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提高基础水平
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摸排本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在对治理后仍存在隐患或事故多发的路段,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信息发布和安全提醒警示,不断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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