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21-17-04-2026-004 成文时间 2026-01-29
发布机构 思明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嘉莲“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述: 思明嘉莲“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有效性:
思明嘉莲“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2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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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8日14时05分,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龙山中路(047号灯杆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本事故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XXX元(就本起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事故各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11·8”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调查的批复》(厦思政〔2025〕107号)的要求,2025年11月14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嘉莲“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思明公安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区总工会、嘉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调查组委托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出具了《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轨)字第52号等司法鉴定书。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模拟试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1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各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546R31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浩浩,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4日,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环城东路15号(上河国际C-9号楼)1层106室。

  该公司原名为福建荣朋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7月24日,公司名称由福建荣朋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因担保贷款逾期,导致福建荣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辆被查封,公司车辆证件信息无法变更为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但这些车辆使用权仍归属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明字350428200222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证件有效期:2024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2.厦门海上明珠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062202XN,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仰锋,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9日,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88号1235单元。

  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000656号),经营范围:县际(旅游)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证件有效期:2028年4月18日。

  3.厦门韬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NMRT08,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浩浩,成立日期:2020年9月15日,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23号201-1室C03.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驾驶人情况

  (1)周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现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4月13日,有效期:2025年4月13日至2085年4月13日,发证机关: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未受伤。

  周X取得J-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30年5月13日。

  (2)廖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准驾车型:A1D,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7月27日,有效期: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7月27日,发证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闽DX200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未受伤。

  廖XX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30年8月7日。

  2.死者基本情况

  李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三)事故相关车辆基本情况

  1.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凌宇牌/CLY5314GJB30E55,注册日期:2021-01-04,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1月31日,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福建荣朋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滨河北路16-6号,使用性质:货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险保单号:12078003903159180939。

  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6605072024350427003333。

  该车取得行驶证,档案编号:350401054577,显示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

  该车取得道路运输证,证件号:闽交运管明字35042801340号,发证日期2024年1月29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系李XX所有。

  3.闽DX2008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海格牌/KLQ6882KAE51D,注册日期:2021-03-25,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3月31日,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厦门海上明珠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88号1235单元,使用性质:旅游客运。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环岛东路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PDFA25350200660000000317;商业险保单号:PDEJ25350200660000000265。

  该车取得行驶证,档案编号:350202019936,显示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

  该车取得道路运输证,证件号:闽交运管厦字350201278327号,发证日期2025年1月27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一是该公司已建立“一车一档”的车辆档案,档案中含有车辆维修及保养记录、企业车辆保险、维护、营运证、保单等信息。二是该公司已开展驾驶员宣传教育,但每月仅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教育方式单一,宣贯效果有限,同时未就驾驶员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三是该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动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也有相关台账佐证,但其中动态监管台账记录不详实,如对记录离线状态后的后续车辆处理未记录。

  2.厦门海上明珠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是该公司建立了隐患排查溯源制度,每月进行常规排查,每季度进行专项排查。二是该公司规范安全会议制度执行,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与两类人员专项安全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季度会议,同时通报当月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三是该公司保持安全制度动态适配,每季度对照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等对现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与修订。

  (五)事故项目概况

  杨浩浩开办了厦门韬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涛公司)与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朋公司),两个公司业务均为运输混凝土。

  荣朋公司的部分车辆,在三明市将乐县办好相关证件后就开赴厦门市,由杨浩浩调度使用。

  2024年6月1日,韬涛公司与荣朋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运输安全由荣朋公司负责,合同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杨浩浩在厦门招揽的业务都是以厦门韬涛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优先使用韬涛公司的运输车辆,当需要的运输车辆超过韬涛公司的车辆数量时,杨浩浩就以荣朋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启用荣朋公司的车辆(业务属于韬涛公司,依韬涛公司与荣朋公司的混凝土运输合同,由荣朋公司承运),荣朋公司的车辆没有配备固定驾驶员,如需启用,杨浩浩就以荣朋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从其他公司租用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并将费用转给该公司。

  厦门韬涛物流有限公司与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观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运输合同,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025年7月,韬涛公司开始将日观公司的混凝土运送至思明区嘉莲街道龙山小学。

  2025年11月,韬涛公司的业务较多,车辆紧张,杨浩浩就启用了荣朋公司车牌号为闽GA8915的混凝土搅拌车,将日观公司的混凝土运送至思明区嘉莲街道龙山小学,驾驶员周X从其他公司租用。周X有相应资质,且参加了荣朋公司的教育培训。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8日14时05分,廖XX驾驶闽DX200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龙山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龙山中路047号灯杆前路段,临时停放于龙山中路右侧机动车道。杨浩浩租用的驾驶员周X,驾驶荣朋公司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日观公司的混凝土运送往思明区嘉莲街道龙山小学途中,沿龙山中路左侧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龙山中路047号灯杆前路段时,闽GA8915车前正面,与同向前方由于遇到违法停于道路右侧闽DX2008号大型普通客车,从而向左偏驶后再直行的李XX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致李XX倒地,车辆碾压李XX身体,造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XX当场死亡。

  (七)事故现场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047号灯杆前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谊爱路方向,北往吕岭路方向,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双向四车道,由北往南方向两车道通行,车道宽:6.7米。道路中心无隔离,道路两侧设有人行道。事发路段设有货车限时限行标志(重中型货车11时-20时禁止通行),路面施划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黄线。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事故发生时是白天,天气为晴。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XXX元。就本起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事故各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GA8915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周X和同车随行人员立即下车查看,发现伤者李XX趴在地面,没有呼吸。2025年11月8日14时07分,闽GA8915搅拌车的同车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周X拨打“120”急救电话。

  2025年11月8日14时07分,思明交警大队接“110”警情称:在龙山中路莲龙小学,闽GA8915搅拌车和电动车相刮,人员疑似死亡(警情号:35020020251108003648)。思明交警大队指挥室接到指令后,迅速按照有关接处警规定,指令嘉莲中队、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赶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8日14时17分许,思明交警大队嘉莲中队到达事故现场,利用警用摩托车进行警戒,将警用摩托车停放在事故车辆后方,开启警灯警示来车,同时在事故路段开展交通疏导及舆情管控。14时21分许,“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11月8日14时30分,思明交警大队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做好现场防护措施,按要求划定事故勘查区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固定现场的相关证据,包括对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周X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值为0mg/100ml。14时39分许,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日带班领导、思明交警大队大队长、法制员、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中队长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指导工作。

  11月8日15时42分,现场勘查结束,思明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扣留闽事故车辆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案件带回进行进一步调查,初步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11月8日14时07分,闽GA8915混凝土搅拌车的同车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闽GA8915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周X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21分,“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XX当场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该起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嘉莲派出所、“120”急救车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等职能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调查处理工作有序、信息报送及时、善后工作顺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3120250000101号)认定:

  1.周X驾车违反货车禁止通行规定行驶至事故地点,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本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2.李XX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紧靠机动车道右侧通行,未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驾驶,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本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3.廖XX驾驶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线的路段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违法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本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353号鉴定意见: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7.4km/h。

  2.《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354号鉴定意见:无牌电动车在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1.6km/h。

  3.《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760号鉴定意见: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灯光系统安全技术不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转向、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4.《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761号鉴定意见: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灯光、转向及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5.《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检)字第171号鉴定意见:无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类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6.《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轨)字第52号鉴定意见:

  (1)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山中路由北往南方向的左起第一车道驶入龙山中路与龙山北路交叉路口时,其驾驶人有条件通过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Ⅱ类、Ⅳ类、Ⅴ类、Ⅵ类反射镜)观察到从车辆后方右侧行至车辆右侧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

  (2)无牌电动自行车在超越并进入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进车道时,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直接视野有条件观察到无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头部,间接视野有条件通过间接视野装置(Ⅵ类反射镜)观察到运行在其前方右侧的无牌电动自行车。

  (3)闽DX2008号大型普通客车停驶时,右侧车轮贴近龙山中路西侧边缘线,尾部距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线南边缘约8.8米;当其停驶约29秒后,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4)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增挡加速”的过程中,以约27.4km/h的行驶速度沿龙山中路由北往南方向左起第一车道(左侧车轮压线)行至临停车辆闽DX2008号大型普通客车路段时,车辆前部右侧与同向同车道行驶车速约为21.6km/h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并形成碾压。

  7.《高林车场过磅单》(NO.2504609)证明:事故发生时,闽GA89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总重为19860kg,未达超载标准。

  8.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厦公交鉴(法病)字【2025】189号鉴定意见:李XX符合头部、胸腹部受车辆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9.《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泰司鉴[2025]醇鉴字第2732号鉴定意见:试管编号为ZZ052129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及正丙醇。

  四、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3120250000101号)成因分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如下:

  1.周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一)项之有关规定,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思明区公安分局对其依法处理。

  2.李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鉴于李XX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3.廖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有关规定,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建议思明交警大队对其依法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

  1.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2025年11月20日,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检查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2月9日,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14011(属于一般档次),决定予以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XXX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8日, 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检查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部分驾驶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2月11日,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801006(属于一般档次), 责令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前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予以该公司罚款人民币XXX元的行政处罚。

  2.厦门海上明珠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以来,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厦门海上明珠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各类检查、培训等共计6批次。

  厦门海上明珠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各类安全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均有及时参加。

  五、相关部门审批监管情况

  1.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客货运输及有关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工作;县内客货运输等行业管理工作;全县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运输行业管理。

  2025年以来, 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要抓手,聚焦隐患排查、责任监管、教育培训等方面,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履行全县货运企业安全监管职责。本年度以来, 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已两次检查、一次约谈及三次行政处罚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2025年11月19日,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约谈了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就该起事故要求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做到以下五点: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要举一反三,抓好驾驶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四是强化动态监控管理;五是落实隐患问题整改。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2.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客运科)在客运行业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职责为承担客运行业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和客运行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2025年以来,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客运科)按照相关规定及各级部署及时开展客运企业与服务质量的“双随机”检查及消防、防台防汛等专项检查,督促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隐患排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主责,及时处置行业安全突发事件等。

  2025年以来,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厦门海上明珠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各类检查、培训等共计6批次,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3.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主要负责是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重大活动交通安全保卫、道路及配套交通设施隐患排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点车辆驾驶人及企业的源头管理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民警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固定现场的相关证据。现场勘查结束,民警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将案件带回进行进一步调查。经现场勘查,初步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11月8日,思明交警大队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按照一般程序调查处理该起事故,在执法办案系统立(周X)交通肇事案侦查办理,并于同日对肇事司机周X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25年11月12日,思明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编号为35020312025000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目前周X交通肇事案正在侦查办理中。

  思明交警大队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龙山西路成功大道口地面标线模糊、龙山中路香草园路段地面标线模糊,均已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已于2025年11月17日整改到位。

  思明交警大队在认真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同时,针对肇事车辆所在的涉事企业(三明荣朋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并将上述事故情况抄告至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教训,加强对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4.嘉莲街道:街道坚持以固本培元“六大提升行动”为指引,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道路安全宣传,着力维护辖区道路安全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

  事故发生后,2025年11月8日,嘉莲街道领导带队,联合街道综治办、属地社区实地勘察事故现场,当场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街道联合嘉莲交警中队在辖区符合条件的市政道路上增设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防止行人、非机动车横穿;二是街道、社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醒辖区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知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加大“一老一少”、快递小哥等重点人群的道路安全宣传和培训;三是街道安委办牵头,联合住建、教育、街道综合执法队等部门对龙山小学、莲坂时光里、莲花中学、莲花北社区办公楼等四个在建工地车辆的管理问题开展联合约谈;四是要求嘉莲交警中队加强辖区大型货运车辆的巡查处罚力度。

  2025年11月14日上午,嘉莲街道主要领导带队,联合住建、交警、综合执法队等部门约谈龙山小学、莲坂时光里、莲花中学、莲花北社区办公楼等4处在建工地,要求施工单位要做好大型车辆的管理工作,举一反三,防止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举一反三,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共治力度,紧盯暴露出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及时补齐工作薄弱短板、举一反三,主动作为。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主动抓好抓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坚决维护交通安全形势平安稳定。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厦安字〔2024〕1号)规定,在事故批复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对事故单位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估,并形成评估核查报告书面反馈至思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加强监管执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完成“一个坚决遏制、三个有效降低”的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在当前“政、审、罚分离”,降低许可门槛、简化许可流程必然导致的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环境下,进一步提高服务指导效能,要以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打造本质安全优质型行业为主要工作目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诸如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常见交通违规行为,加大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力度,从而促使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以督促指导、约谈告诫、行政处罚为监管链条的齐抓共治、协同监管模式。

  (三)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提高基础水平。

  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诸如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常见交通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涉事企业,从而促使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排本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监管主体、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在对治理后仍存在隐患或事故多发的路段,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信息发布和安全提醒警示,不断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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