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清桂(身份证号码:352601********1035)、詹梅珍(身份证号码:350524********8321)、刘湘柠(身份证号码:350524********0043)、刘志鑫(身份证号码:350524********5599):本局对你们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号之五7F室违法建造的行为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厦思城管罚〔2024〕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