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度思明区街道片区联合执法计划表 | ||||||||
| 序号 | 片区 | 属地街道 | 参加单位 | 执法事项 | 时间安排 | 每次执法点位数量 | 方式方法 | 具体要求 |
| 1 | 第一片区 | 鼓浪屿街道 | 牵头部门:鼓浪屿管委会综合执法处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月上旬1次及重要时间节点 | 2-3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 2 | 第二片区 | 莲前街道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月中旬1次及重要时间节点 | 3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 3 | 筼筜街道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月中下旬1次及重要时间节点 | 1-2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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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二片区 | 梧村街道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季度初1次及重要时间节点 | 3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 5 | 嘉莲街道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月中下旬1次及重要时间节点 | 3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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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三片区 | 滨海街道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21.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3.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月中下旬1次及重要时间节点 | 3-5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 7 | 鹭江街道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月中下旬1次及重要时间节点 | 1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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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三片区 | 中华街道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月中下旬1次及重要时间节点 | 1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 9 | 厦港中队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年1-2次及重要时间节点按需开展 | 5-10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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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片区 | 开元街道 |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协同部门1: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协同部门2:区住建局 协同部门3:区民宗局 |
1.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6.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9.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10.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13.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8.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9.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20.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2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预计每月1-2次及重要时间节点按需开展 | 4 | 由片长、副片长牵头,街道、各部门联合开展 | 1.根据街道执法需求,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 2.重要时期、群众投诉较为关注的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街道摸排清楚检查点位基本信息,及时报牵头单位录入片区执法系统制定检查计划。 |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