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海毅信(厦门)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66342A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9号2307室G单元
当事人二:张海霞
身份证号码:350627XXXXXXXX4028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XXX号XXX室
经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遗失会计档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海毅信(厦门)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遗失厦门市青年志愿者协会2021年度、2022年度会计档案,张海霞系海毅信(厦门)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为厦门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会计人员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上事实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海毅信(厦门)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和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规定。考虑到海毅信(厦门)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对海毅信(厦门)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遗失会计档案的行为,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60日内(2026年2月22日前)改正遗失会计档案行为,并给予警告。
2.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张海霞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张海霞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至开户银行将罚款缴至思明区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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