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9-02-00-2024-001 成文时间 2024-01-10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思明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思明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思明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0 18:16
字号: 打印: 分享: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思明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思明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本区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金融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金融机构增资扩股

  (一)增强金融机构总部实力。对金融机构总部,按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0.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二)发挥金融专业公司专业化经营优势。对金融专业公司,按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三)提升分支机构业务管理水平。对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稳妥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按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五)壮大新兴金融产业,打造投资基金集聚区。

  1.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入驻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分3年支付:入驻时支付10万元,入驻时间满2周年、3周年时,各支付10万元。

  2.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0.5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2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可合并计算。

  计算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时,市、区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应予扣除。

  (六)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多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更高一档规模的,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助力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七)支持金融机构开拓业务,提升服务实体产业能力。对金融机构(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5%给予奖励。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不包括投资收益分成)的5%给予奖励。

  三、支持金融机构团队建设

  (八)鼓励管理团队安心创业。对金融机构中年薪40万元以上的在职员工,按年薪的5%给予奖励。

  (九)鼓励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对金融机构新引进落户、工作时间满1周年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博士4万元、硕士2.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高校本科1.5万元,其他高校本科0.5万元。

  (十)实施住房安居保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中年薪40万元以上的在职员工(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且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租赁自用住房的,按40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

  四、保障金融机构空间载体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购买、租赁办公用房。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度(连续12个月)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入驻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机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度(连续12个月)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现有机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度(连续12个月)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办公用房补助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本措施有效期间,办公用房必须自用,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否则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五、凝聚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

  (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进金融机构。招商机构和个人(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人员)引进的金融机构,年度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01%给予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给予招商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招商,引进实体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引进的实体企业,按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金额的5%给予招商奖励,单家实体企业涉及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实体企业投资新设下属企业方式实现引进的,投资金额按投资实体企业金额×实体企业对下属企业出资比例计算。

  实体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房地产、股权投资),纳入本区产值统计范围。

  六、说明事项

  (十五)本措施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等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机构,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专业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等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子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等。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厦门市级分行(分公司等,仅限一家)。

  本措施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批准的金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等。

  (十六)本措施所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措施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企业,以及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十七)本措施第二条第(七)款、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区域发展质效的80%。

  (十八)本措施所称的“实缴注册资本”,包括实际募集资金。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本措施所称的“年”“年度”,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措施所称的“元”,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十九)本措施第二条第(七)款、第三条第(八)款,与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他条款可在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享受。

  (二十)金融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本措施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本措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措施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8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满后,金融机构按本措施仍可享受的扶持政策,执行至扶持期结束。《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思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出台前符合厦思政规〔2022〕1号文规定的扶持对象,仍可享受该扶持政策,执行至扶持期结束。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相关链接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