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9-02-00-2026-001 成文时间 2026-01-0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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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6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和培养本区金融业发展和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亟需的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加快建设金融强区,提升区域金融竞争力,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当在金融机构任职。

  第三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分为紧缺骨干型和重点骨干型两个层次。

  第四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定人数40名(紧缺骨干型人才和重点骨干型人才各20名),金融机构(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各20名。单家金融机构每年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其中紧缺骨干型人才不超过1名)。每名人才评定次数不超过1次。

  第五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评选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金融机构提交人才申报材料,区财政局审核确定人才名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无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在职在岗,自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评定结果公示结束之日止,在所任职金融机构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从事金融领域工作满3年,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满5年且其中从事金融工作满2年。

  (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所任职金融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工资薪酬)达到1500万元。

  (二)自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评定结果公示结束之日止,无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第八条 紧缺骨干型人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集团母公司)最近5年至少1次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或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且本人为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以上职务或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曾任职的金融机构为中国、美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且本人为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曾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最近3年名列清科集团/投中集团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获得中国证券报“金牛奖”/私募排排网私募奖项、或管理规模达到5亿元,且本人为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以上职务,且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年薪达到我市最近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

  第九条 重点骨干型人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最近3年名列清科集团/投中集团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获得中国证券报“金牛奖”/私募排排网私募奖项、或管理规模达到5亿元,且本人为该机构投资决策团队核心成员(前3位)。

  (二)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上职务,且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年薪达到我市最近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条 组织与申报

  金融机构根据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综合考虑专业水平、经营业绩、合规执业等情况,筛选确定申报人选,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一条 审核与评定

  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金融机构综合发展效益大小进行排名,按照排名先后选定金融机构,形成入选人才名单。

  符合条件但尚未入选的金融机构,在下一轮评选中,排名优先于已入选金融机构。

  单家金融机构当年入选人才不足2名的,空出名额由区财政局收回并统筹安排,分配给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排名前三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分配人数,根据其综合发展效益占该三家金融机构综合发展效益总和的比例计算确定。如按比例分配后仍有余额,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公示与发布

  入选人才名单在区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评定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后,由区财政局对外发布名单。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对评定的紧缺骨干型、重点骨干型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人才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或以人才券形式一次性发放),由街道直接拨付给人才。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自获评年度起纳入人才库管理,管理期三年。用人单位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备。在管理期内离开本区、退出金融行业或退休、退职的,剩余补助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为地方金融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主动参与本区金融、经济活动,为金融强区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参加人才集体活动,关心本区金融人才工作,认真做好“传、帮、带”,培养金融后备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批准或备案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实行独立核算,对本区产生经济贡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同等级别的其他人员。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同等级别的其他人员。所称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内设部门经理、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职能主管、以及同等级别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元”,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所称“年”“年度”,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人才补助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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