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思明区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过渡性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过渡性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更加完善的创新环境、更有吸引力的人才环境,进一步降低人才项目落地、企业人才引进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遵循市场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办法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旨在解决高层次人才来厦落地初期安居的需求,与市区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可重复但不同时享受。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面向思明区新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核心骨干人才(以下统称为“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人才工作单位须为本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级引才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或相同层级人才计划申报要求,已申报上述人才计划,并经区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才。
2.重点企业核心骨干人才。当年度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新增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自主推荐不超过3名新引进(来厦时间不超过1年)的核心技术骨干或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章 保障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区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吸纳辖区内市场化经营的房源,动态建立区级人才安居公寓储备资源。
第六条 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从区级人才安居公寓储备资源中自主选房。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市场租金70%的租房补贴,每月补贴上限为4000元。补贴由政府定期支付给公寓运营主体,不足部分由人才自行支付。
第八条 押金、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由人才与公寓运营主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寓运营主体须遵守区级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严禁转租、转借人才住房。公寓运营方负责核查人才入住情况,区级住房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对违反相关要求的将予以退租。
第十一条 人才在申报相关人才计划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退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级住房管理单位应建立人才安居公寓储备预警机制,适时扩充市场化房源,保障满足人才入住需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与我区签署一企一策的合作协议,对过渡性人才住房保障事项作出其他明确约定的,可按相关约定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区科工局、人社局等产业部门围绕引才工作,负责对新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区商务局负责对重点企业核心骨干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属地街道做好跟踪服务。区住建局负责联系人才安居公寓运营主体进行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