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强化监理质量安全履职行为,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切实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守门人”作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履职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6〕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办公室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履职工作的通知》(厦住建工〔2026〕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履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深刻领会省、市关于强化监理履职工作的部署要求。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基本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建设(代建)单位要切实支持监理依法依规履职,鼓励优质优价,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施工单位要主动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理监督。各单位要坚决摒弃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压实主体责任,推动监理履职精细化、规范化,全力保障辖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结合“四不两直”“双随机”检查等多种形式,按照监理单位检查表(附件),对区管在建项目开展抽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监理机构建设
项目监理部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现阶段应派驻的监理人员是否全部录入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投标承诺的项目总监及其他人员是否变更,变更后是否降低条件标准,变更是否征得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建设(代建)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二)监理人员履职
项目总监是否按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在工程施工阶段,是否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或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人员因故请假是否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按规定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项目在岗人数是否低于省系统备案人数的2/3。
(三)监理现场管理
是否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经项目总监签字确认;是否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检查;是否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验收签认和见证送检;是否对质控资料进行核查;是否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和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巡视记录、监理日志等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是否严禁弄虚作假、事后编造;相关签字是否存在事后补签、代签。
(四)监理企业检查
监理企业责任人及项目人员是否按规定频率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照片、视频材料。
(五)隐患发现报告
项目监理部是否存在应发现未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对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是否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且将实体问题存在的具体部位描述清楚,并抄送给建设(代建)单位;对存在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时,监理单位是否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六)企业自律检查
是否免费使用施工方提供的食宿条件;是否推荐或介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监理投标人与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同属同一企业集团或同一控制人。
三、压实监管责任
区质安站加大巡查、抽查、“四不两直”检查力度,要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配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坚决杜绝“投标一套人、现场另一套人”的现象,督促监理人员必须到岗履职,严格依照工程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动态记分、约谈、差异化监管、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等处理,切实压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附件:监理单位检查表
厦门市思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