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5-19-00-2023-022 成文时间 2023-12-12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方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方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方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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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23年7月,为了更好地推动思明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思明科创基金”)的管理,我区出台了《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厦思科信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部分条款存在定义不够准确、实际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影响了后续管理办法执行的准确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因此,为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创新环境,区科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司法局等部门相关意见,拟修订《厦门市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版)》)。

  二、修订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厦门市思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思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办〔2019〕6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将第三条修订为:“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厦门市思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产投)作为思明科创基金的出资代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遴选优秀机构作为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投资等事项,并在基金层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基金的投资、退出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思明区科信局、思明产投向思明科创基金派出投委会观察员,有权就思明科创基金投资运作事宜进行监督,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思明科创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违反规定、偏离政策导向的投资运作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将第四条修订为:“资金管理。思明科创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开设独立核算的银行账户:思明科创基金专户(以下简称:科创专户),专款专用。各期思明科创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科创专户,循环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思明产投负责科创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思明科创基金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思明科创基金的经济效益不由思明产投承担,不纳入思明产投的国资考核。”

  (三)将第五条修订为:“管理费用。思明产投作为出资代表,每年按思明科创基金实际到资规模的1.2%计提管理费,主要用于思明科创基金相关工作人员的开支,以及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后续跟踪管理等相关支出,管理费从科创专户资金中列支。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门槛收益及超额收益分配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思明产投与思明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思明科创基金章程中明确约定,原则上每年管理费最高不超过思明科创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

  (四)将第八条第(四)款修订为:“存续期限:3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延长期。”

  (五)将第九条第(三)款修订为:“基金关键人应为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人员,在基金投资期内不得中途退出,在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关键人不得参与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指与思明科创基金投资币种、投资阶段、主投行业均相同的私募基金。”

  (六)将第十三条修订为:“思明科创基金整体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七)将第十九条修订为:“思明科创基金对单一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且思明科创基金不做第一大股东。”

  四、联系方式

  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5861510

  思明区财政局 59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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