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公证处、厦门市莲前法律服务所:
为充分履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工作水平,按照我局年度工作计划,定于近期开展2024年上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关事项内容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1.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
(1)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
(2)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等办案所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
(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4)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
(6)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2.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2)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的情况;
(3)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情况。
(二)公证管理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1)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2)业务管理制度;(3)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1)办证程序;(2)适用法律;(3)文书制作;(4)文书归档。
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①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②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③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④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⑤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5.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机构开展党建情况;(2)机构是否存在低价竞争情况;(3)机构是否违规跨执业区域办证。
(三)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
1.基层法律服务所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物报表和执业证副本。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3)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4)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5)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6)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址和章程的;(7)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9)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10)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3)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4)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5)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8)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9)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10)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1)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1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4)以影响案件审批、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5)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索要额外报酬的;(16)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7)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8)泄露在执法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1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0)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检查对象由思明区司法局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比率为66.66%;检查人员由思明区司法局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共抽取2人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利用“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对象详见2024年上半年思明区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单(附件1),抽取人员详见2024年上半年思明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人员名单(附件2)。
2.实施检查
6月26日-28日,我局检查组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3)的抽查事项、检查项目,及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指标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3.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期限届满后3天内将检查结果及检查情况汇总,并通过思明区政府门户网站-司法局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检查的目的是规范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行业形象,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检查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检查规定要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防止随意性执法检查。在开展检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廉洁纪律,依法行政,不得妨碍被监管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加强学习,积极整改。各法律服务机构应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检查事项和要求,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被抽取进行现场检查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对于在自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找出“病因”,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附件1: 2024年上半年思明区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附件2: 2024年上半年思明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人员名单
附件3: 思明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1
2024年上半年思明区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序号 |
名称 |
分级 (市/区) |
备注 |
1 |
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
区级 |
|
2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公证处 |
区级 |
附件2
2024年上半年思明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证号 |
备注 |
1 |
张朝涌 |
男 |
13020111008 |
|
2 |
俞良杰 |
男 |
13020111017 |
附件3
思明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名称 |
具体检查项目 |
依据 |
备注 |
1 |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4.《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司〔2014〕282号)。 |
|
2 |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4.公证质量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 |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