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3-02-00-2024-005 成文时间 2024-01-18
发布机构 思明区商务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关于发布《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关于发布《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关于发布《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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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厦思政规〔2022〕2号)申报指南(2024修订稿)已于2024年1月5日完成修订,现发布如下。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

  2024年1月16日  

  《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申报指南(2024修订版)

  第一部分  支持展览活动举办

  一、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自办展奖励(补贴)

  1.对第1至第3届,展览面积4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给予展位奖励和租金补贴。

  2.对第1至第6届,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的,给予展位奖励。

  (展位奖励:300个以内部分每个奖励600元,300至400个部分每个奖励700元,400个至500个部分每个奖励800元,最高奖励33万元。场租补贴:规模4000-10000平方米,首届按场租50%补贴;二至三届按存量场租20%、增量场租50%补贴,最高补贴27万元。)

  (二)招揽引进展奖励(补贴)

  对展览规模10000-50000(不含)平方米、5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招揽引进展,一至六届给予以下奖励(补贴):

  1.基本奖励。对规模达到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在最低奖励标准基础上,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250个标准展位的,再给予奖励2.5万元。首届给予招揽机构或企业(场馆经营主体除外)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场租补贴。对规模达奖励标准但未同时达到展览面积30000平方米和展位1500个以上,首届给予场租50%的补助,二至六届给予存量场租25%补贴,增量场租50%补贴。计入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每届展览场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按照市会展政策享受场租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3.第二、三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参照本措施“支持大型(重大)展览举办”条款奖励,即每10000平方米给予4万元奖励,每届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支持大型(重大)展览举办

  对经上级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重大)展览落户我区,规模达到50000平米以上的,给予展会首届按照每10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届、第三届按照每10000平方米给予4万元奖励,每届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需提交资料

  1.《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思明区展览项目信息(审核)表》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展位平面图

  5.展商列表

  6.场地租赁合同

  7.场租明细清单(面积、单价、天数,需经出租单位盖章确认)

  8.租金发票复印件

  9.展示项目成果资料(如展览总结、相关成果统计、媒体报道、会刊等)

  10.证明展览届次(首届、三届以内、六届以内等)和展览类型(自办展、招揽展、大型展、重大展)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相关筹备文件、批文、历届巡回展情况介绍、往届报道文件、市展览主管部门认定文件等)。

  11.申请增量租金补贴的,还需提供历届展览租赁合同和场租明细清单。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要求

  展览项目均需报备,新展须提前一个月报备确认

  (二)报备及申报方式

  1.报备。提交附件2《明区展览项目信息(审核)表》及证明届次和展览类型的相关证明文件,通过“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xmmice.cn/)提交市会展协会(思明区商务局委托受理机构)和思明区商务局审核。(备注:因规模预期等原因未向区里报备的,如其已向市里报备,我区视同已报备;报备主体与举办方为母公司、子公司关系(母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的视同举办方已报备。)

  2.其他资料申报。根据审核流程,通过“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系统提交资料,并同步线下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系统开通前通过线下形式提交报备和提交资料。

  3.审核流程。展览项目报备——思明区商务局及市会展协会审核报备资料——思明区商务局及市会展协会现场审核——补充提交资料——市会展协会审核——思明区商务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拨付资金。

  第二部分  支持会展企业纳统和提升规模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对纳税、纳统在思明区的会展业企业,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二、需提交资料及申报流程

  本条款同《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思政规〔2022〕3号)第四条“鼓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展”,按照该政策条款执行,预计每年四月左右于思明区政府网区商务局分站发布兑现通知。

  第三部分  国际认证奖励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对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展览行业组织的我区会展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二)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会展机构解释

  “我区会展机构”指注册、纳税、纳统在思明区的行业代码为以下类型的企业:7281科技会展服务;7282旅游会展服务;7283体育会展服务;7284文化会展服务 ;7289其他会议、会展及相关服务。 

  三、需提交资料

  1.《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报告(含取得认证的相关情况介绍及申请事项、申请奖励金额等)

  4.取得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5.缴纳费用发票和付款凭证

  6.国家统计直报系统一套表财务状况表“F203表”。

  四、申报流程

  通过“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xmmice.cn/)系统提交资料并同步线下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第四部分 有关说明和名词解释

  一、奖励(补贴)项目展览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

  二、扶持对象为展会主承办单位,主承办单位认定以场地承租合同承租方为准,多个主体共同作为承租方的,各承租方应委托其中一方进行申请。

  三、展会类型为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即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含汽车展)等。

  四、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

  五、展览场租范围。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六、场租补贴天数和单价以合同和发票金额为依据,但补贴天数不超过6天,补贴单价不超过9元/天/平方米。

  七、存量场租和增量场租。存量场租指按以往历届最高展览面积计算的场租,增量场租指超过以往历届最高展览面积的部分的场租。存量场租和增量场租按照落地思明的展会计算,在其他地区举办的展会不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

  八、届数认定。届数为在我区实际举办届数,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招揽引进展在我区首次举办后,此后一届或多届转至其他地区举办后再次落户我区举办的,视为第二届,以此类推。

  九、展览项目均需报备,新展须提前一个月报备确认。

  十、其他未列明名词解释参照《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厦会展〔2019〕60号)有关名称解释的规定。

  十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的,不享受扶持措施。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扶持措施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的,思明区商务局有权追回相应款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奖励(补贴)资金。

  十二、扶持对象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涉黑涉恶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享受扶持措施。

  十三、本扶持措施与市会展扶持措施可同时享受。已享受思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展览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四、本申报指南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五、《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项目和企业可参照执行。本申报指南自2024年1月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5日举办的展览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部分  申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厦门市会展协会

  联系人:朱副会长

  联系电话:0592—5959023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路7号109之四410室

  二、思明区商务局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92—2667116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505

  附件:1.《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

      2.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3.思明区展览项目信息(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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