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供应链服务生态,充分发挥思明区作为厦门市商贸金融核心区的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聚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支持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发展
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发展质效由集聚区内销售额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利息收支四项指标分别按 85%、5%、5%、5%比重加权合计。
(一)对入驻销售额亿元以上企业超25家,合计销售额超30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在市下达资金区级按财政体制配套后予以100%兑现基础上:
若2025年销售额达2024年销售额85%(含)-100%(不含),叠加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03%的补助。
若2025年销售额达2024年销售额100%(含)-112%(不含),叠加给予2024年发展质效0.035%、2025年发展质效相比2024年增量部分0.08%的奖励。
若2025年销售额达2024年销售额112%以上(含112%),叠加给予2024年发展质效0.035%、2025年发展质效相比2024年增量部分0.09%的奖励。
销售额季度累计增幅达6%(含6%)的,每达到一个季度,除配套市级资金外的全年奖补上浮2.5%,累计上浮不超过10%。
(二)对入驻销售额亿元以上企业超10家,合计销售额超14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在市下达资金区级按财政体制配套后予以100%兑现基础上:
若2025年销售额达2024年销售额90%(含)-100%(不含),叠加给予2025年发展质效0.03%的补助。
若2025年销售额达2024年销售额100%(含)-113%(不含),叠加给予2024年发展质效0.035%、2025年发展质效相比2024年增量部分0.08%的奖励。
若2025年销售额达2024年销售额113%以上(含113%),叠加给予2024年发展质效0.035%、2025年发展质效相比2024年增量部分0.09%的奖励。
销售额季度累计增幅达7%(含7%)的,每达到一个季度,除配套市级资金外的全年奖补上浮2.5%,累计上浮不超过10%。
(三)对入驻销售额亿元以上企业超3家,合计销售额超100亿元且增速达10%(含10%)的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给予2024年发展质效0.06%、2025年发展质效相比2024年增量部分0.07%的奖励。
二、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提质增效
对未享受本措施第一条的批零企业,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4号)给予支持。
三、推动零售业创新转型
加大零售业企业扶持力度,零售业企业在兑现2025年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4号)第二条时,予以100%上浮,即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4万元奖励,封顶400万元。
四、有关说明
(一)批发零售企业集聚区是指有3家以上销售额超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入驻,物业归属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的集中连片区域。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视为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集聚区入驻企业指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在集聚区的企业及其区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指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内部机构、政府授权托管等视为同一控制人。
(二)本措施第一条第(一)、(二)款可季度预兑现,年度结束后最终结算;第一条第(三)款可在2025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且达2024年销售额的110%的季度申请预兑现,年度结束后最终结算。
(三)本措施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批零部分)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4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一季度商贸业相关政策中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可择高申请或根据本措施择高补充兑现奖励金。
(四)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奖补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五)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