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思明区虎溪烈士陵园项目用地意见的函》及厦测证第1090220250207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书。现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设施名称:虎溪烈士陵园
二、设施地址:思明区虎溪岩路3号西侧
三、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管理单位:厦门市思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保护范围:东面至林地,西面至虎溪岩路,南面至61839部队用地,北面至61839部队用地、林地。面积1212.36平方米。
六、保护内容及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思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思明区虎溪岩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