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张江平)
思明区文体出版局决定书
业务编号:180502093228101800 文书编号: 文备[2018]2号
申请事项:县(区)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申 请 人:张江平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350521********5290
申请人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66-72号
意见及法律依据如下: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同意你提出的未定级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南熏楼主楼(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66-72号)改变用途的申请。主要意见如下:
一、装修要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超出方案许可的范围开展。
二、竣工验收后将施工竣工报告、竣工图、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各一份报送思明区文体出版局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
2018年 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