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2025 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 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 15 日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 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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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 管理 |
行政检查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2 号公布, 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 公布,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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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7 号修订, 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 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电信管理等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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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 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 年 12 月 15 日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 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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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 理 |
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2 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 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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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 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2 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 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 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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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7 |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 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 18 日文化部令第 56 号公布,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 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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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 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 行查阅、复制。 2.《旅行社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2 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 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19 年 10 月 25 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0 号公布,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公共服 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 权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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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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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7 号第四次修订, 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15 年8 月 28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的管理工作。 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 1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13 号修正)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 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 11 月 25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修订,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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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 位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 年8 月 28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 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 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 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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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11 |
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 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年 11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5 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 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2.《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5 月 21 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 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 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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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 年 3 月 23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 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 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 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 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事件事故接报、调 查检查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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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13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 装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0 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 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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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 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0 号修订)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 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 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 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 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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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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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 11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修正,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 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 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3 号 修订,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 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 年 4 月 29 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 自 2005 年 5 月 30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 相关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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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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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出版管理条例》(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7 号修订, 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 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 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 年 2 月 4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公布, 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5 年8 月 28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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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16 |
对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17 年 12 月 1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13 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 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 报告。 5.《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 年 9 月 20 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2 号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 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 报告。 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5 年 2 月 10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公布,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 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 年4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第二次 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 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 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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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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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7 号修订, 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 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 年 7 月 18 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 19 号公布, 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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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18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 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 5 月 3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公布,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四条第二款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 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 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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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7 号第五次修订,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 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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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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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 管理 |
行政检查 |
《复制管理办法》(2015 年8 月 28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修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 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光盘包括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其中,只读类光盘是指存储有内容的光盘;可录 类光盘是指空白光盘。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单位是指从事光盘、磁带磁盘和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 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 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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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 年 1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修订,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 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2.《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年 3 月 20 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 届〕 第 32 号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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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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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博物馆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博物馆条例》(2015 年 2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9 号公布, 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2.《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 年文化部令第 35 号公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年 3 月 20 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 届〕 第 32 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博物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监督。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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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 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 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 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 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 75 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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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 年 3 月 20 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3 届〕第 32 号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 的行政检 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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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 管理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 1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 理工作。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 的行政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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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14 号修订,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 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 材料。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 的行政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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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14 号修订,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 管理。 |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 的行政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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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 管理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2 号公布, 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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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 的行政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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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 1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4 号公布,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 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 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 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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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 的行政检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