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无事不扰”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令第19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印刷企业进行检查,下列3个事项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1.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建立“五项制度”; 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擅自留存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纸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2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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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检查,下列3个事项属于发生率低或危害后果轻微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1.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是否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是否备案; 3.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是否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3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2.《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3.《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的检查,其中对其证照以及质保金、旅责险缴纳情况可通过系统、线上或第三方查阅,不再现场走访检查。 |
4 | 对广播电视制作经营单位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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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经营活动检查:对于列入 “无事不扰”清单的企业,除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专项检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予对其日常经营场所的现场巡查,包括对办公场地、制作场地、播出机房等的常规检查。 2.统计数据报送检查:在企业按时、如实通过规定的统计报表系统报送经营数据、节目生产数据等各类统计信息的前提下,免予对其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现场核查。不再到企业实地检查统计台账是否健全、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等,而是通过对企业报送数据的逻辑关系分析、与历史数据和同行业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数据质量评估。 3.部分专项检查事项: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对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完成的专项检查事项,对清单内企业免予现场检查。如针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情况的专项检查,可通过对企业报送的广告播出日志和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结合智能监测系统获取的广告播出内容信息,完成检查任务,无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节目选题规划和制作进度检查,通过企业在线填报系统和项目管理平台,实时掌握相关信息,不再进行现场走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