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附件7等有关规定,现将棱耀(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的情况公示如下:
企业名称:棱耀(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92号第三层25-32单元;
经营场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92号第三层25-32单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计算机台数:88台;
经营面积:446平方米;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奕鑫,性别:男,年龄:22岁,籍贯:福建厦门。
我局自本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2月11日)受理社会反馈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对该公司申请设立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的意见和看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节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本单位(或本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请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2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受理电话:5896760 传真:5818811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09号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06室
邮编:361000
电子邮箱:2381969345@qq.com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幼儿园周边最近距离幼儿园不得低于 100 米。测量方法为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两者间距以正大门为测算点,按照步行交通走向。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含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的距离不得低于 200 米不变,测量方法相同。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