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遗传承人、群众: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厦门市思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公布,请各非遗传承人、群众参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思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厦门市思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精神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两-三年开展一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长期在厦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直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申请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所承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名称及所在地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职务、从业时间、联系方式、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同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无偿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宣传、推广的授权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需向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由项目保护单位推荐。新增的项目应当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提出申请,由所在街道向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第十一条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要求,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初评意见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公正合理,严格审查、客观评定。
(二)重点考察申请人所掌握知识技能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特性,以及申请人对保护传承的代表性、重要性和影响力。
(三)对于特别重要以及濒临消失、急需抢救保护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其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四条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六条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社会公示结果,审定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协助提供展示平台、场地等方面支持;
(三)鼓励和支持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和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依规定获得传承人补贴,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二)制定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开展保护、传承,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传承情况。
在保护单位工作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当及时完成好本单位安排的传承任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各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保护单位及所在街道核实后,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