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及流程
(一)鼓励文旅企业新增纳统
1.申报对象:在思明区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
2.扶持措施:对新纳入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住宿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申报要求:新增纳统年度按照企业首次填报统计月报的年度算起,一家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属街道审核→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厦门法人账号登录思明e企通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并根据“申报、上传材料”清单上传材料(网址https://vip.smdata.com.cn:57676/#/home)。
6.申报时间: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7.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申请表(附件1)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规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所申报年度11月统计月报(表号:F203《财务状况表》)
④限上住宿业所申报年度12月统计月报《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表号:S204-1表)
(二)促进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对象:在思明区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企业。
2.扶持措施:对当年综合发展质效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企业,按综合发展质效增量的1.5%给予奖励。
3.申报要求: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3项按照90%、5%、5%的比重加总计算,核算申报年度1-11月数据,从企业统计报表中获取,其中:企业营业收入为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企业利润为报表中的“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为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属街道审核→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时间: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申请表(附件2,双面打印)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所申报年度11月统计月报(表号:F203《财务状况表》)
(三)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
1.申报对象:在思明区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旅行社。
2.扶持措施:对邮轮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超2000人次的,给予100元/人奖励;组织包机(含包机切位)入厦旅游,每架次人数在80人(含)以上,给予100元/人奖励;来厦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800人(含)以上或年度接待从台湾来厦研学旅行的台胞累计达1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单家企业每项业务全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要求:
(1)邮轮
①邮轮接待游客入厦需到1个(含)以上思明区A级景区游览;
②邮轮补贴由地接社提出申请。
(2)包机
①包机游客需在思明区限额以上酒店住一晚(含)以上(限上酒店名单详见附件19);
②如包机组团社和地接社为不同企业,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
(3)研学
①研学游客需在思明区限额以上酒店住一晚(含)以上(限上酒店名单详见附件19);
②研学游客需为中小学生;
③研学游客需到厦门市2个(含)以上区级(含)以上官方认定的研学点位。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初审上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时间: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1)邮轮
①申请表(附件3)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旅行团参观景区相关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④《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真实准确)
⑤地接社与邮轮公司或包船商的合同及接待确认件、相关发票
⑥对应班次邮轮到港证明
(2)包机
①申请表(附件4)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销或合作经营协议等证明
④游客名单表(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⑤组团旅游企业团队计划或确认书、思明地接旅游企业接待计划书
⑥酒店合同复印件或订房单、住宿发票
⑦住宿证明材料(酒店证明函-附件5、每日住宿明细表)
(3)研学
①申请表(附件6)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真实准确)
④酒店合同、住宿发票
⑤住宿证明材料(酒店证明函-附件5、每日住宿明细表)
⑥研学活动合同复印件
⑦研学活动简介、研学课程及线路信息
⑧研学活动现场图片三张
⑨研学游客身份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校等)
⑩参观挂牌研学点位相关证明材料(研学资质证明、预约记录、发票、合同等)
(四)促进繁荣文化市场
1.支持开展演艺活动
A 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条款
(1)申报要求(满足其一):
①思明区注册且纳税企业:在厦门市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
②非思明区企业:在思明区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且将演出税收(如境外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艺人个税等)留在思明区,代扣代缴税源不得低于申请的奖励金额。
(2)申报对象: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方。
(3)扶持措施:鼓励企业在厦门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单场售票规模3000人(含)—8000人的,单场奖补30万元;单场售票规模8000人(含)—15000人的,单场奖补40万元;单场售票规模15000人(含)以上的,单场奖补50万元。
(4)申报标准:售票规模、售票收入等相关数据以票务系统数据为准。
(5)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6)申报时间: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7)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申请表(附件7)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④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⑤票务系统出具的票务证明(加盖票务单位公章)
⑥演出场所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⑦演出经营活动有关合同
⑧营业性演出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B 500座以上剧院举办营业性演出条款
(1)申报对象:在思明区500座以上专业剧院开展演出的活动举办方(如思明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
(2)扶持措施:支持企业在500座以上剧院举办营业性演出,按以下标准奖励:对演出售票率达到本场可售票总额50%的演出,单场奖励1万元;对演出售票率达到本场可售票总额70%的演出,单场奖励1.5万元。
(3)申报标准:售票规模、售票收入等相关数据以票务系统数据为准。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时间: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申请表(附件7)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④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⑤票务系统出具的票务证明(加盖票务单位公章)
⑥演出场所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⑦演出经营活动有关合同
C 交通接驳条款
(1)申报对象:在思明区注册且纳税的企业。
(2)扶持措施:鼓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方在演出当日免费提供交通接驳服务,按照年度交通租赁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要求:适用于超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活动演出活动、交通接驳车起始点为厦门市思明区外的其他区→思明区内。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时间: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申请表(附件8)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④车辆租赁合同(体现起终点)
⑤车辆租赁发票
⑥每场演出车辆相关照片(体现演出名称、演出时间)
2.支持盘活演艺空间
(1)申报对象:思明区演艺空间场馆运营方(如思明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
(2)扶持措施:支持盘活文化演艺空间,座位数/容纳人数500座/人以下,年演出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座位数/容纳人数500座/人以上,年演出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补贴。
(3)申报条件:500座/人是指空间最多可容纳人数。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时间: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申请表(附件9,体现全年演出情况说明、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介绍、观众组织情况等)
②演出经营活动批文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⑤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⑥票务系统出具的票务证明(加盖票务单位公章)
⑦演出经营活动有关合同
⑧座位数/容纳人数相关证明材料
3.鼓励举办文化活动
(1)申报对象:活动举办方需为思明区注册且纳税企业。
(2)扶持措施:鼓励企业引进或举办戏剧节、艺术节、动漫节、音乐节、海洋节等大型文化活动,吸引参加人员达到10000人次(含)以上的,按其活动支出的6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条件:
①活动空间需为封闭式(室外空间需封闭管理);
②时间跨度在一周内;
③活动支出指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物料制作费等投入;
④活动需为在思明区举办的营利性文化活动。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审批表→报送至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同意→区文旅局、思明文旅协会共同现场抽查→活动后提交申报材料→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时间: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审批表提交至区文旅协会;活动举办期间提交现场图片、视频相关资料;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文旅协会。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活动审批表(附件10),附活动方案及日程安排表
②活动资金申请表(附件11)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活动批文
⑤活动支出发票复印件、支出费用明细表(发票具体体现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物料制作费投入费用;提供发票联或抵扣联)
⑥活动相关合同(包括主承办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
⑦活动总结报告(重点体现活动成效)
⑧活动现场照片五张(体现活动主题、时间、主承办单位等信息)
⑨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⑩票务系统出具的票务证明(加盖票务单位公章,体现售票人数)
(五)强化文旅宣传营销
(1)申报对象:在思明区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旅行社。
(2)扶持措施:对自主外出营销的企业按其年度赴省外实际营销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自主赴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开展外出营销的企业按其年度赴境外实际营销支出的6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60万元。
(3)申报标准:实际营销支出指场租、搭建、策划、大交通等费用,食宿支出费用除外。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审批表→报送至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同意→外出营销后提交申报材料→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时间:活动举办前的15个工作日将营销活动审批表提交至区文旅协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文旅协会。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营销活动审批表(附件12)
②申请表(附件13)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活动方案及日程安排表
⑤活动发票复印件、支出费用明细表(发票具体为场租、搭建、策划、大交通费用;提供发票联或抵扣联)
⑥活动总结报告(重点体现活动成效)
⑦活动执行人员机票/动车票复印件
⑧活动现场照片三张(主舞台和活动现场前后全景各1张)
(六)支持旅游平台经济发展
1.申报对象:思明区营收达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旅行社。
2.扶持措施:支持旅游企业的平台经济发展,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万元。
3.申报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1亿,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平台。
4.申报标准:平台投入费用含建设改造、软件购置及开发、网络通讯费用及服务器托管、维护费用、技术人才引进等投入。
5.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6.申报时间: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7.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申请表(附件14)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规上旅行社所申报年度11月统计月报(表号:F203《财务状况表》)
④平台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具体投入项目)
⑤平台投入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联或抵扣联,体现具体投入项目)
⑥技术人才合同复印件
⑦技术人才年度社保缴交证明、工资明细表
⑧平台交易额证明材料
(七)支持开展对口协作地区活动
1.客源输送奖励
(1)申报对象:组团至思明区人民政府签约的对口协作地区开展“山海协作”活动的思明区规模以上旅行社。
(2)扶持措施:对当年组团800人次(含)以上(公务团、疗养团除外),赴龙岩武平县等对口协作地区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每人给予80元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组团200人次(含)以上(公务团、疗养团除外),赴宁夏闽宁镇等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旺季每人给予500元的奖励,淡季每人给予300元的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申报要求:需在对口协作地区住宿(过夜);赴宁夏闽宁镇旺季为5月1日-9月30日,淡季为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4)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5)申报时间: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申请表(附件15)
②组团明细表(附件16)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真实准确)
⑤住宿证明材料(含酒店证明函-附件5、住宿明细表)
2.活动举办补贴
(1)申报对象:在思明区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企业。
(2)申报标准:支持旅行社、文体娱乐业企业自主赴宁夏闽宁镇、龙岩武平县等对口协作地区开展营销、体育赛事、文化演出等文旅活动,按宣传营销、设施搭建、场地租金等投入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其中,食宿支出费用除外。
(3)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审批表→报送至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同意→外出营销后提交申报材料→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上报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单位出具收款票据→核发奖励金
(4)申报时间:活动举办前的15个工作日将活动审批表提交至区文旅协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文旅协会。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①活动审批表(附件17)
②申请表(附件18)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活动方案及日程安排表
⑤活动发票复印件、支出费用明细表(发票具体为宣传、场租、搭建、策划、大交通费用;提供发票联或抵扣联)
⑥活动总结报告(重点体现活动成效)
⑦活动执行人员机票/动车票复印件
⑧活动现场照片三张(主舞台和活动现场前后全景各1张)
二、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三)第四条(三)活动支出指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物料制作费等投入;第五条实际营销支出指场租、搭建、策划、大交通等费用;第六条平台投入费用指建设改造、软件购置及开发、网络通讯费用及服务器托管、维护费用、技术人才引进等投入。
(四)本意见第五条与第七条(二)不可同时享受,第四条(一)(二)(三)不可同时享受。
(五)本意见第四条(三)、第五条、第七条(二)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活动不予补贴。
(六)本意见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惩戒范围的单位。
(七)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咨询电话:2668013、2668695(区文旅局);
13599529151(区文旅协会)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