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规范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重点影视产业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思明区影视产业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 “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以文化影视产业为主导,聚集一定数量的文化影视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由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能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园区认定工作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为思明区文旅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需符合条件如下:
(一)园区具有良好的品牌效应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园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期成长性良好,对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园区运营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四)园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及统计等工作;
(五)园区地理位置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入驻影视企业法人单位(必须是经市、区委宣传部认定的影视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每家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3家;园区入驻文化影视企业的总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园区企业年综合质效超过5000万元。
(六)鼓励发展文化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引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网络视听、影视等方面企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及园区企业在商业模式上有重大创新的,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可即时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材料:填写《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准备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及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三份,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提交至思明影视产业服务平台,平台应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及初审结果上报至思明区文旅局。
(三)认定结果:思明区文旅局在收到初审结果后,组织专家库专家及区委宣传部共同对申报园区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形成认定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园区由思明区文旅局正式行文认定为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的运营企业应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一)填写《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园区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园区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凭证、完税证明;
(四)园区入驻影视企业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营收报表、劳动合同、员工缴交医社保凭证等;
(五)园区入驻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情况汇总表;
(六)园区情况介绍材料,含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园区运营情况报告等;
(七)第三方对园区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第八条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思明区文旅局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单位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思明区文旅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
第九条 经认定的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在认定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主营业务,否则撤销称号。
第五章 其他要求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1.申报截止日之前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负责人近两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宣传文化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有其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3.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4.不按规定上报园区发展情况的;
5.其他不予认定的行为。
(二)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经申报认定后,原则上自动列为区级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已享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奖励的本着“就高不重复”原则,在有效期内不再重复享受区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厦思文旅规〔2025〕1号,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园区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联系人: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 编制
声 明
本企业(单位)郑重声明:
1.本企业(单位)如实填写园区认定申报表,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为申请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本企业(单位)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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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在已附材料前的□里打√) |
是否需 验原件 |
是否必备材料 |
□ |
1.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
收原件 盖公章 |
是 |
□ |
2.园区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
收复印件 盖公章 |
是 |
□ |
3.有关部门出具的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园区物业租赁合同、完税证明 |
收复印件 盖公章 |
是 |
□ |
4.园区入驻文化影视企业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营收报表、劳动合同、员工缴交医社保凭证等 |
收复印件 盖公章 |
是 |
□ |
5.园区入驻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情况汇总表 |
收原件 盖公章 |
是 |
□ |
6.园区情况介绍材料,含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园区运营情况报告等 |
收原件 盖公章 |
是 |
□ |
7.第三方对园区建设情况的审计报告。 |
收原件 盖公章 |
是 |
注: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一、园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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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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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创办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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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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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园区 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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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市或区 发改部门出具的 社会投资项目 核准文件 |
□是 □否 |
核准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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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主要业态、产品、服务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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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总体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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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园区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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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租用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园区场地情况 |
□自有物业 □租赁物业,租赁剩余有效期限至 年 (自认定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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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驻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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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招商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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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驻影视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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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驻文化影视企业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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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完整年度 园区企业综合发展质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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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完整年度园区文化影视企业综合发展质效,占园区总综合发展质效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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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影视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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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进规模以上影视企业数量及其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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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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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团队 |
□良好 □ 一般 口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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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
□良好 □ 一般 口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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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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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 |
□良好 □ 一般 口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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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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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区运营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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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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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国有全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集体经济企业 □民营独资企业 □民营有限责任公司 □民营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合伙企业 □港澳台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其 它(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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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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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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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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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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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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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团队 和科学的运营机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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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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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架构情况 (列明运营团队和运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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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机构主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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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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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影视产业服务平台意见 |
签字: 盖 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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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和旅游局意见 |
签字: 盖 章 : 年 月 日 |
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参考提纲
一、园区基本情况介绍
二、园区现运营管理机构介绍
三、园区设立以来总体发展成绩总结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五、 园区入驻企业发展情况
六、 园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不足
七、园区下一步发展计划
八、 相关意见建议
附:园区入驻企业情况表
园区入驻企业情况表
(文化影视类企业填写在前面)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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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入驻时间(年月) |
主营业务 |
企业主要产品和品牌 |
企业从业人员数 |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是否为文化 影视类企业 |
是否为规模以上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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