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思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思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街道辖区内以下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街道办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街道办统一领导和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组织协调下,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
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街道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执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2.1 街道安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根据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及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2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辖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街道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开展街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牵头组织街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4)承担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各社区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街道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做好自救工作,协助外部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监测与预警
(1)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等。应加强同街道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获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
(3)街级预警由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辖区域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以及在本辖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街道办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1)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0592-2053699),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各社区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本辖区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上报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信息必要时要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整合各方的救援力量进行全力救援。
(3)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4)进入预警状态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3.3 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街道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街道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对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办、台办及上报市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1)、Ⅱ级(2)、Ⅲ级(3)、IV级(4):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Ⅲ级响应级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街道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2)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4)响应,街道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2 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单位在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街道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3 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区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街道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4 紧急处置
(1)当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本辖区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区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4.5 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4.6 警戒保卫
配合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活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7 信息发布与通报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区政府办、区安委会、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般和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街道办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街道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5.3 总结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6.2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3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物资、场所用于应急救援工作,由征用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掌握本辖区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完善信息报送机制,要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培训
各社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
6.5.2演练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安委会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8.1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通信事故;
(8)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造成全市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8.2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8.3 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其他线路铁路行车中断10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的事故;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中断及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城市供水、供气等事故;
(6)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4 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