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908-02-03-2025-002 成文时间 2025-09-02
发布机构 梧村街道办事处 文 号
标 题: 思明区梧村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无事不扰清单)
内容概述: 思明区梧村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无事不扰清单)
有效性:
思明区梧村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无事不扰清单)
发布时间:2025-09-0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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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型

原实施主体

现实施主体

1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2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3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4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5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6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7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8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9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10

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一、三款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建设局

各街道办

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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